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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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 |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 | ||
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0:0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9.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會第二次議通過
- 85.10.01(85)高醫法字第0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 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遺失、遺留財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遺失或遺留在本院之財物,由院內相關人員(或護士站)會同醫護人員清點財物封 存,並設一登記簿由總務室專案管理。 第三條 遺失、遺留之財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科對診治之病患,因診療之必要,須清除其隨身攜帶之財物時按前條規定程序 辦理。 二、各護士站或社會服務室依可知資料查詢真正姓名、住址及電話,通知本人或其家 屬於十日內到院領回。 三、無前款詳細資料者,總務室或各護士站保管財物並公告一星期內,待所有人來認 領。 四、財物自公布日起一星期內,仍無人來認領者,由相關單位或護士站列明財物清單 會同總務室、社會工作服務室轉警衛室依規定報告警署並將其物轉存。 第四條 經警察依規定辦理後,遺失物所有人仍未認領,而由警署將遺失物交由本院領取時, 由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警衛室負責領取,並將所領取之財物列明清單交由社會工作服 務室依左列規定及本院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一、金錢:由社會工作服務室轉為仁愛基金。 二、貴重物品:由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總務室負責拍賣,並將所得之價金轉為仁愛基 金。 三、其他物品:由社會工作服務室依其物品性質列冊呈報捐給有需要者。 第五條 每年六月底由相關單位人員、警衛室、社會工作服務室會同總務室將處理個案情形彙 整向院方核報。 第六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