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歷作業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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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 第一條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 ||
第二條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 第二條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
在2010年8月9日 (一) 13:5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1.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 97.03.19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