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臨床試驗審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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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臨床試驗審查細則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A4%48%C5%E9%B8%D5%C5%E7%BC%66%AC%64%A9%65%AD%FB%B7%7C%C1%7B%A7%C9%B8%D5%C5%E7%BC%66%AC%64%B2%D3%AB%68.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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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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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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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18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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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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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07.06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11號函公布.doc|94.07.06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1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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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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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5.18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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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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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7.06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11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要點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設置要點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在2010年8月9日 (一) 09:03所做的修訂版本

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92.02.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4.05.18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7.06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要點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會審議範圍如左:
         一、依據醫療法第八、七十、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條及藥事法第五、四十四條(五)
             所訂之臨床試驗。
         二、審議臨床試驗的研究設計、處理、監測、終止、稽核、分析、報告及各項書面紀
             錄,是否符合倫理考量,以確保受試驗者之安全及人權等權益。
         三、審議規範參照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第三條	本會審議之相關資料如左:
         一、臨床試驗申請書
         二、受試驗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三、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同意書
         四、研究計畫書
         (一)本計畫之研究背景、目的及預期療效之適當性
         (二)本計畫所擬步驟和方法之週詳性
         (三)受試者之選擇/排除標準之適當性
         (四)評估研究結果所作檢驗項目之必要性
         (五)本計畫中受試驗基本人權保障之適當性
         (六)計畫書之完整性
         (七)受試驗者同意書之完整性
         (八)計畫整體評估
第四條	試驗者同意書包括:
         一、符合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
          1.自主性:受試驗者需被充分告知相關的資訊,自行決定是否參與試驗,不可受外
                     力干預。
          2.利益性:試驗的目的需要是可能有益於受試驗者。
          3.公平性:受試驗者的族群既然暴露於試驗可能的危害,也應享受試驗的成果。
         二、符合醫療法第八、七十、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條(人體試驗規範)
         三、應讓受試驗者知道下列事項:
          1.試驗的目的及方法
          2.試驗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3.預期試驗效果
          4.其他可能之治療方法及說明
          5.參加試驗個人權益之保護
          6.受試驗者有表示不願參加的權利
          7.受試驗者無須提出任何理由,即可隨時撤回同意,退出試驗
          8.受試驗者同意書須經由受試驗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簽署,並載明日期始生效力
第五條	本會審查臨床計畫,必須委員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必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遇有委員參與之計畫審查時,應採迴避原則。
第六條	經本會審查通過之試驗計畫,如變更計畫時,需再提送本會審查,並註明變更項
         目、理由、及變更計畫後之受試驗者同意書。
第七條	經本會審查通過之試驗計畫,其計畫書、文件、個案報告、同意書及其他試驗相關
         資料,均應依法定期限妥善保管,以備本會查考。
第八條	經本會審查通過之試驗計畫,於計畫終了,應向本會提出試驗情形報告書,經審查
         通過後,再向委託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呈報結果。
第九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