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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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第二條 「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 | 第二條 「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 |
在2010年8月4日 (三) 16: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6.11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1 次院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 96.6.13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6.7.31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 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及教學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院長自各系所課程主負責教師中遴選推薦七至九人,呈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二至四人 列席。 第三條 本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 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 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