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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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在2010年8月4日 (三) 14:1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3.08藥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 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 」之教學時數。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 參與,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其授課總時數為「學分數×4×16(週)」小時。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 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加總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 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