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粧品學系實習規範【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個修訂)
第1行: 第1行:
-
香粧品學系實習規範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D%BB%F9%DB%AB%7E%BE%C7%A8%74%B9%EA%B2%DF%B3%57%BD%64.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95.03.20九十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pre>
+
:::::::::::[[媒體:98.04.01(97)高醫藥院通字97007號函公布.doc|98.04.01(97)高醫藥院通字97007號函公布]]
-
                                            95.03.20九十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pre>                                     
-
                                            98.04.01(97)高醫藥院通字97007號函公布
+
第一條 為落實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成效,訂定本規範。
第一條 為落實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成效,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實習對象為香粧品學系三年級學生,實習時間為一個月,於每年暑假實施。
第二條 實習對象為香粧品學系三年級學生,實習時間為一個月,於每年暑假實施。

在2010年8月4日 (三) 13:55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3.20九十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98.04.01(97)高醫藥院通字97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落實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成效,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實習對象為香粧品學系三年級學生,實習時間為一個月,於每年暑假實施。
第三條	實習單位須經系務會議核准。 
第四條	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美容醫學、香粧品調製學以及香粧品原料化學三科成績之總
           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
           棄權論。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單位外,如實習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實習單
               位負責人之同意書 (但不得占原核定名額),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
               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參加分發;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否則成績不予計算。 
           (二)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三)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校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第五條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第六條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七十五分以
           上為通過: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二、實習書面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三、實習口頭報告占百分之廿五(口試時間另定之)。
第七條	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
           以供實習參考。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