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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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 ||
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在2010年8月2日 (一) 16:2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8號函公布
- 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6.09(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於本系專任教師中遴選教師六至十人為委員,呈請校長 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 至二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五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 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 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 通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