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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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 ||
規定,訂定本要點。 | 規定,訂定本要點。 |
在2010年8月2日 (一) 15:5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訂定公布
- 89.01.21 (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2號函公布
-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2號函公布
- 96.10.24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 96.12.6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所長自本所及本校相關系所遴選專任教授三至五人,其 餘由本所所務會議出席教師自本所及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師中投票推選代表三至五人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備教授資格。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 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 件外,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 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七條 本所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師升等審查 計分標準」辦理。初審通過後,推荐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一、本所新聘教師須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基本資格。並經出席投票委員三分 之二(含)以上贊同,始為初審通過。 二、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三條自然醫學科學類專任教師之升等計 分辦法辦理;但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呈報院教評會。符 合各級「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者,始為初審通過。 第八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所長報請本學院院 長核備。 第十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所所務及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