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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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4.02.23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40011835號函同意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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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為延攬與獎勵具有傑 |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為延攬與獎勵具有傑 | ||
出成就之學者從事教學與研究,特設講座,藉以傳承經驗、培養優秀人才,進而提昇 | 出成就之學者從事教學與研究,特設講座,藉以傳承經驗、培養優秀人才,進而提昇 |
在2010年7月12日 (一) 10:2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
- 94.02.23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40011835號函同意備查
- 94.02.25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4號函公布
- 依教育部95.08.23台學審字第0950124858號函修正
- 95.08.25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為延攬與獎勵具有傑 出成就之學者從事教學與研究,特設講座,藉以傳承經驗、培養優秀人才,進而提昇 學術水準。 第二條 講座以聘請國內外在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學術地位崇高之學者擔任。 第三條 講座由本校研究發展處或各學院向校長推荐,由校長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 定之。 第四條 講座審定後由校長聘請,聘期最多三年,有繼續聘請之必要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提 出申請。 第五條 講座除由學校提供所需之教學及研究資源外,得比照國科會研究講座之補助標準獎 助。 第六條 講座經費之來源由各界捐助。 第七條 各界捐贈人士經校長同意得依捐贈者之意旨於講座冠以適當名稱。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