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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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特依據本校學則第22條及有關規定 |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特依據本校學則第22條及有關規定 | ||
訂定本辦法。 | 訂定本辦法。 |
在2010年7月2日 (五) 15:0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8.22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5.09.04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特依據本校學則第22條及有關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應依本辦法訂定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要點,各學院、系 (所)學生實習,悉依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各學院、系(所)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就該學院、系(所)學 生進行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人數,經該學院、系(所)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由該學院、系(所)再進行分發作業。 第四條 本校於各學院、系(所)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 約及相關資料送交實習機構。 第五條 各學院、系(所)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 委員會備查。 第六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 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七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 據本校各學院、系(所)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 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第八條 本校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第九條 本校得視需要給予學生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第十條 實習結束後,各學院、系(所)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送交教務處 註冊組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