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及器材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10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9行: | 第9行: | ||
::::::::[[媒體:1081104528.docx|109.01.10 高醫總字第1081104528號函公布]] | ::::::::[[媒體:1081104528.docx|109.01.10 高醫總字第1081104528號函公布]] | ||
::::::::111.11.10 11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附表一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 ::::::::111.11.10 11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附表一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 ||
- | ::::::::[[媒體:1111104467.docx|111.12.05 高醫總字第1111104467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111104467.docx|111.12.05 高醫總字第1111104467號函公布]]:[[媒體:總務處_場地及器材管理辦法(3798) checked.docx| |
+ | (English)]] | ||
+ | ::::::::113.06.27 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31102521.docx|113.07.15 高醫總字第 1131102521 號函公布]] | ||
+ | ::::::::113.12.25 11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41100091.docx|114.01.10 高醫總字第 1141100091 號函公布]] | ||
+ | ::::::::114.06.25 11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41102361.docx|114.07.10 高醫總字第1141102361號函公布]] | ||
+ | </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1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各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校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以下簡稱事務組),各場地管理單位如附表一。 | |
- | + | 排課用之教室由教務處依本校教室借用細則辦理。 | |
- | + | 學會設址申請單位為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 | |
- | + | 第3條 借用用途以舉辦學術演講、藝文活動及重大慶典活動為主,借用原則如下: | |
- | + | 一、借用時段以四小時為一個時段,不足四小時以一時段計算。 | |
- | + | 二、場地費用包含現有之固定設備,如空調、燈光、擴音設備、固定式單槍投影機、E化講桌及長桌二張、椅子四張。如需增加器材教具應另行借用。 | |
- | + | 三、借用場地之容納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或同時借用三間以上場地或借用時段跨用餐時間,應另支付全時段之清潔人員服務費用,其費用比照高醫 | |
- | + | 國際會議中心場地使用規範。 | |
- | + | 四、借用場地有場地佈置需求者,得申請提前場地佈置,每一時段以五折收費計算;未達前款應支付清潔人員服務費用標準之借用者,應繳交場地費用 | |
- | + | 百分之二十作為清潔費之押金。 | |
- | + | 五、租借單位於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在租借時段內撤場完畢及恢復場地原貌,若超過租借時間一小時者,加收一個時段之二分之一費用,超過二小時者, | |
- | 二、校外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一個月函文或契約洽借,並於核准後在指定日期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交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 + | 加收一個時段費用。 |
- | + | 六、借用單位因故取消借用時,應提前通知事務組,若一週前申請取消借用者可預繳費用全額退費,於三日前申請,得退預繳費用之半數。未於三日前 | |
- | + | 通知者,視同放棄使用,所繳場地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 |
- | + | 七、場地佈置及器材借用請租借單位攜帶證件至事務組洽借搬運。 | |
- | 一、違反政府法令及政策。 | + | 第4條 借用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費得予減免: |
- |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 + | 一、由本校及附屬機構或受委託經營之相關事業單位(下稱本校單位)主辦與本校相關之慶典活動不收費。 |
- | 三、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 | 二、本校單位主辦之學術相關研討會等活動無經費來源,依簽核辦理。 |
- | 四、有嚴重損害本校場地之各項設施之虞。 | + | 三、本校單位主辦,但有校內外單位經費補助或向與會者收費時,收費得以五折計。 |
- | 五、經考核有不良借用記錄者。 | + | 四、校外機關或學會團體委託本校單位協辦之會議及活動,收費得以七折計。 |
- | 六、違反本校經營定位之活動。 | + | 前項活動為本校主辦或協辦,依據宣傳文件或會議資料標示為準。但有特殊情形,得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 |
- | + | 若經費來源經查核與事實不符,除應補繳場地費用外,下次借用場地時,不得享有收費減免。 | |
- | + | 第5條 本校單位主動爭取各項活動於本校辦理時,場地及器材借用獎勵分配如附表二。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後,得變更分配金額。 | |
- | + | 本校單位應於活動前三日內檢附活動新聞初稿至秘書處並通知事務組,始有前條第一項折扣及前項場地及器材借用費用收入分配。 | |
- | + | 本校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再享有收費減免及分配。 | |
- | + | 本校單位當年度受分配運用之經費若未使用完畢,得於次年度使用完畢。 | |
- | + | 第6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 |
- | + | 一、本校單位使用需於活動前七日向管理單位申請。 | |
- | + | 二、校外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一個月函文或契約洽借,並於核准後在指定日期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交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 |
- | + | 三、活動內容及場地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因故不能如期使用者,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變更或延期,以一次為限。 | |
- | + | 已繳費者不再退費,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7條 具以下情事者,不予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其使用,且不退還全部之費用: | |
- | + | 一、違反政府法令及政策。 | |
- | + |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 |
- | + | 三、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
- | + | 四、有嚴重損害本校場地之各項設施之虞。 | |
- | + | 五、經考核有不良借用記錄者。 | |
- | + | 六、違反本校經營定位之活動。 | |
+ | 第8條 場地使用規則: | ||
+ | 一、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周禁貼或釘掛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如需張貼海報及文宣物品,請洽事務組借用指示牌或海報架張貼。 | ||
+ | 二、大型會議廳禁止飲食,可飲食場域如附表二備註欄。 | ||
+ | 三、主辦單位發放宣傳品及進行促銷活動,需經本校同意。 | ||
+ | 四、嚴禁煙火、爆炸物及易燃物等,並禁止攜帶違禁品及寵物進入。 | ||
+ | 五、不提供現場攝影服務。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燈光音響。 | ||
+ | 六、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應歸還,並將場地整理乾淨。場佈廢棄物應自行清理運離本校或繳交場地費用百分之十之 | ||
+ | 清潔費由本校代為清理。 | ||
+ | 七、嚴禁非本校工程人員及特約廠商人員使用操作空調、照明、機電及視聽設備,使用期間除指定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進入音控室。 | ||
+ | 八、校園及所有公共區域範圍內全面禁菸。 | ||
+ | 九、借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租借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 ||
+ | 十、各場地使用規範及特殊規則得由各管理單位另定之。 | ||
+ | 第9條 本校如因臨時性重大會議需使用場地時,原借用單位應無條件讓出,不得異議。 | ||
+ | 如已繳費者,得全數退還或更改借用時間或另提供適當場地。 | ||
+ | 第10條 場地借用單位及其承包或施工廠商應自視需要投保相關保險。任何施工或活動進行中造成財物損失和人員傷亡或不當影響其他場地借用單位 | ||
+ | 會議或活動進行等後果,概由借用單位負責一切後果。 | ||
+ | 第11條 使用場地未依本辦法申請者,除需補繳場地費用外,並取消其日後申請資格。如有違法情事,得移送警察、司法機關處理。 | ||
+ | 違反第七條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日後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 ||
+ | 第12條 由本校教師或校友擔任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學(協、公)會、基金會及校友會等機構,其設立目的有助校務及學術研究發展者,得向本校申請 | ||
+ | 設立會址。 | ||
+ | 前項機構應來函申請設址期限並檢附立案證明書、當選證明及設址決議之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經校長同意後辦理,設址費用每年3,000元。 | ||
+ | 會址設立期滿或機構代表人或負責人已非本校教師時,應於三十日內向機構主管單位辦理會址遷出,並通知本校,不得再以本校地址為機構會址。 | ||
+ | 本校得因校務發展之需要逕予停止其設址,限期通知機構辦理會址遷出。 | ||
+ | 第13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25年7月10日 (四) 14:00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7.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07.14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5號函公布
-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2.21 高醫總字第1041104169號函公布
- 105.11.10 105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1.10 高醫總字第1081104528號函公布
- 111.11.10 11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附表一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 111.12.05 高醫總字第1111104467號函公布:
(English)
- 113.06.27 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7.15 高醫總字第 1131102521 號函公布
- 113.12.25 11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1.10 高醫總字第 1141100091 號函公布
- 114.06.25 11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7.10 高醫總字第1141102361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各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以下簡稱事務組),各場地管理單位如附表一。 排課用之教室由教務處依本校教室借用細則辦理。 學會設址申請單位為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 第3條 借用用途以舉辦學術演講、藝文活動及重大慶典活動為主,借用原則如下: 一、借用時段以四小時為一個時段,不足四小時以一時段計算。 二、場地費用包含現有之固定設備,如空調、燈光、擴音設備、固定式單槍投影機、E化講桌及長桌二張、椅子四張。如需增加器材教具應另行借用。 三、借用場地之容納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或同時借用三間以上場地或借用時段跨用餐時間,應另支付全時段之清潔人員服務費用,其費用比照高醫 國際會議中心場地使用規範。 四、借用場地有場地佈置需求者,得申請提前場地佈置,每一時段以五折收費計算;未達前款應支付清潔人員服務費用標準之借用者,應繳交場地費用 百分之二十作為清潔費之押金。 五、租借單位於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在租借時段內撤場完畢及恢復場地原貌,若超過租借時間一小時者,加收一個時段之二分之一費用,超過二小時者, 加收一個時段費用。 六、借用單位因故取消借用時,應提前通知事務組,若一週前申請取消借用者可預繳費用全額退費,於三日前申請,得退預繳費用之半數。未於三日前 通知者,視同放棄使用,所繳場地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七、場地佈置及器材借用請租借單位攜帶證件至事務組洽借搬運。 第4條 借用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費得予減免: 一、由本校及附屬機構或受委託經營之相關事業單位(下稱本校單位)主辦與本校相關之慶典活動不收費。 二、本校單位主辦之學術相關研討會等活動無經費來源,依簽核辦理。 三、本校單位主辦,但有校內外單位經費補助或向與會者收費時,收費得以五折計。 四、校外機關或學會團體委託本校單位協辦之會議及活動,收費得以七折計。 前項活動為本校主辦或協辦,依據宣傳文件或會議資料標示為準。但有特殊情形,得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 若經費來源經查核與事實不符,除應補繳場地費用外,下次借用場地時,不得享有收費減免。 第5條 本校單位主動爭取各項活動於本校辦理時,場地及器材借用獎勵分配如附表二。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後,得變更分配金額。 本校單位應於活動前三日內檢附活動新聞初稿至秘書處並通知事務組,始有前條第一項折扣及前項場地及器材借用費用收入分配。 本校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再享有收費減免及分配。 本校單位當年度受分配運用之經費若未使用完畢,得於次年度使用完畢。 第6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校單位使用需於活動前七日向管理單位申請。 二、校外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一個月函文或契約洽借,並於核准後在指定日期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交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三、活動內容及場地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因故不能如期使用者,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變更或延期,以一次為限。 已繳費者不再退費,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7條 具以下情事者,不予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其使用,且不退還全部之費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有嚴重損害本校場地之各項設施之虞。 五、經考核有不良借用記錄者。 六、違反本校經營定位之活動。 第8條 場地使用規則: 一、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周禁貼或釘掛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如需張貼海報及文宣物品,請洽事務組借用指示牌或海報架張貼。 二、大型會議廳禁止飲食,可飲食場域如附表二備註欄。 三、主辦單位發放宣傳品及進行促銷活動,需經本校同意。 四、嚴禁煙火、爆炸物及易燃物等,並禁止攜帶違禁品及寵物進入。 五、不提供現場攝影服務。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等,未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燈光音響。 六、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應歸還,並將場地整理乾淨。場佈廢棄物應自行清理運離本校或繳交場地費用百分之十之 清潔費由本校代為清理。 七、嚴禁非本校工程人員及特約廠商人員使用操作空調、照明、機電及視聽設備,使用期間除指定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進入音控室。 八、校園及所有公共區域範圍內全面禁菸。 九、借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租借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十、各場地使用規範及特殊規則得由各管理單位另定之。 第9條 本校如因臨時性重大會議需使用場地時,原借用單位應無條件讓出,不得異議。 如已繳費者,得全數退還或更改借用時間或另提供適當場地。 第10條 場地借用單位及其承包或施工廠商應自視需要投保相關保險。任何施工或活動進行中造成財物損失和人員傷亡或不當影響其他場地借用單位 會議或活動進行等後果,概由借用單位負責一切後果。 第11條 使用場地未依本辦法申請者,除需補繳場地費用外,並取消其日後申請資格。如有違法情事,得移送警察、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第七條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日後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第12條 由本校教師或校友擔任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學(協、公)會、基金會及校友會等機構,其設立目的有助校務及學術研究發展者,得向本校申請 設立會址。 前項機構應來函申請設址期限並檢附立案證明書、當選證明及設址決議之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經校長同意後辦理,設址費用每年3,000元。 會址設立期滿或機構代表人或負責人已非本校教師時,應於三十日內向機構主管單位辦理會址遷出,並通知本校,不得再以本校地址為機構會址。 本校得因校務發展之需要逕予停止其設址,限期通知機構辦理會址遷出。 第13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