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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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8.31.九十學年度醫學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0.10.30.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1.05.21.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1.08.九十八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9.21.100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0.24(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30號函公布
103.05.12 102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27.102 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6.2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7號函公布
104.02.10.103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2.12.103 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2.26.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05號函公布
104.11.12.104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3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04.12.11.104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05.01.12.高醫院健通字第105001號函公布
106.05.16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5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8.24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1.10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12.28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31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10.30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7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12.05健康科學院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5.19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13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114.06.18.11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7.03 高醫系射字第1141102185號函公布
一、為加強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臨床實習人數、實習單位由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指定並送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三、每學年度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與實習單位共同協商決定實習名額,並根據學生成績與抽籤方式並行來進行分發。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四、每學年度學生開始實習日期、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實習權利義務及實習安全等項目,由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與各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且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方可實習。
五、學生於實習日期開始前,須完成實習前健康檢查,並由本學系協助學生完成實習合約之簽訂及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作業。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實習成績之考核由實習單位評定之,其方法可包括:口試、筆試、平日實習態度及其他項目之考核,且學生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單位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辦理。
七、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將依據本學系輔導流程辦理,必要時召開本學系實習委員會進行處理。為提高實習成效及建立溝通管道,得定期舉辦實習期間之系教師訪視或座談會,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了解學生實習狀況及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並適時進行輔導。
八、本學系學生第四學年實習條件資格限制:下列專業必修科目必須全部及格,方能參加第四學年醫院之臨床實習。
科目名稱	                 學分
放射線診斷技術	          4
放射線治療技術(含實驗)	  3
核醫技術學	          3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或本學系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