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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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19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13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4.05.19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13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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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7月3日 (四) 16:1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8.31.九十學年度醫學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0.10.30.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1.05.21.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1.08.九十八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9.21.100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9.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10.24(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30號函公布
- 103.05.12 102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05.27.102 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6.2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7號函公布
- 104.02.10.103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4.02.12.103 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02.26.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05號函公布
- 104.11.12.104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3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4.12.11.104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5.01.12.高醫院健通字第105001號函公布
- 106.05.16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5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8.24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11.10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12.28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7.05.31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7.10.30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7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7.12.05健康科學院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4.05.19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13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4.06.18.11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為加強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臨床實習人數、實習單位由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指定並送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三、每學年度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與實習單位共同協商決定實習名額,並根據學生成績與抽籤方式並行來進行分發。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四、每學年度學生開始實習日期、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實習權利義務及實習安全等項目,由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與各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且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方可實習。 五、學生於實習日期開始前,須完成實習前健康檢查,並由本學系協助學生完成實習合約之簽訂及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作業。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實習成績之考核由實習單位評定之,其方法可包括:口試、筆試、平日實習態度及其他項目之考核,且學生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單位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辦理。 七、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將依據本學系輔導流程辦理,必要時召開本學系實習委員會進行處理。為提高實習成效及建立溝通管道,得定期舉辦實習期間之系教師訪視或座談會,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了解學生實習狀況及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並適時進行輔導。 八、本學系學生第四學年實習條件資格限制:下列專業必修科目必須全部及格,方能參加第四學年醫院之臨床實習。 科目名稱 學分 放射線診斷技術 4 放射線治療技術(含實驗) 3 核醫技術學 3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或本學系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