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全球衛生暨安全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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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院健字第1111102038號(0530).pdf|111.05.26  高醫院健字第1111102038號函公布]]
:::::::::[[媒體:高醫院健字第1111102038號(0530).pdf|111.05.26  高醫院健字第111110203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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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16 11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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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14 11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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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健字第1141101801號.pdf|1114.05.29 高醫院健字第11411018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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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在全球衛生之量能以及國際事務之參與,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及健康科學院設置辦法第5條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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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29 高醫院健字第1141101801號函 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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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衛生暨安全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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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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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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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與衛生安全(Health Security)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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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蒐集並分析亞太區域國家或邦交國家於全球衛生與衛生安全相關議題之最新發展動向以及國家公共衛生整備和核心能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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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從事全球衛生相關之國際交流,鏈結與推動更宏觀之公共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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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辦理全球衛生相關之研討會暨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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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參與及協助亞太公共衞生學術聯盟(Asia-Pacific Academic Consortium for Public Health,APACPH)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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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另視需要設置專兼任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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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籌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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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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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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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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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5月29日 (四) 16:33所做的修訂版本

111.04.19 11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5.26 高醫院健字第1111102038號函公布
114.04.16 11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廢止
114.05.14 11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1114.05.29 高醫院健字第1141101801號函公布

114.05.29 高醫院健字第1141101801號函 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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