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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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09.08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5號函公布.doc|94.09.08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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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08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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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08 95學年度第5次法規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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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2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學術研究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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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1 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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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08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法規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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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8.01高醫研字第0960006328號函公布.doc| 96.08.01 高醫研發字第096000632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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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1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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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學生暑期參與研究工作補助要點修正後全條文.docx|106.03.09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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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9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第十五次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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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學生暑期參與專題研究補助要點_1070802公告版.docx|107.07.12 106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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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8.01高醫研字第0960006328號函公布.doc|96.08.01高醫研字第096000632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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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4  107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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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1235.docx|108.04.11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23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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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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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1897.docx|108.06.04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89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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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24  110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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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1248.docx|111.04.08 高醫研發字第111110124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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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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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1100141.docx|112.01.13  高醫研發字第1121100141號函公布]][[媒體:1121100141EV.docx|(English)]]</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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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12  11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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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41101036.docx|114.03.28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103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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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動及鼓勵本校大學部學生於暑假期間參與教師學術研究工作,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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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大學部學生參與專題研究,及申請國科會或其他校外機構研究計畫,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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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資格:凡本校專任教師有執行當年度之研究計畫者,得向研發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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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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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研組)申請大學部學生暑期參與研究工作之補助,但每位教師以申請二名學生為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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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補助: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附屬機構主治醫師及研究人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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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期限依學研組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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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指導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參與專題研究,每位以申請3名學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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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補助之教師獲審查通過通知後,應自行徵選本校學生參與研究工作,並於每年六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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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別補助: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附屬機構主治醫師及研究人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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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附學生名單及同意書送至學研組登錄存查。未於期限完成徵選並登錄之教師,不予補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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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申請當年度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或其他校外機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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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少補助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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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但未獲通過者,得申請指導該名學生參與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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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補助金額:每名學生每月補助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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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二類補助教師均可提出申請,每年申請時間依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公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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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獲補助學生於暑假期間(七月、八月)應實際參與研究工作,如有虛報或偽報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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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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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補助款已發放則由申請教師負責償還,並取消日後教師之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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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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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對於參與其研究工作之學生負有學習指導之責任,獲補助之學生於學習完畢後應繳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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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補助:由教師填寫教師申請表向研發處提出申請,經研發處彙整並公告教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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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參與研究工作成果報告書,未繳交之學生不得請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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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主題後,由教師自行徵選參與學生,再將學生申請表送至研發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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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獲補助學生應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學研組申請並經查核確認後統一造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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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別補助:教師接獲國科會或其他校外機構研究計畫審查未通過通知後10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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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之參與研究工作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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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內,將教師申請表及學生申請表送至研發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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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生之印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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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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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年度執行期滿後,由學研組審核學生之研究表現,擇優表揚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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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應於7月至次年1月於教師之指導下執行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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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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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生應於8月底前完成至少6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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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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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應於次年2月底前完成下列之一項目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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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次年度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並繳交申請證明。
 +
        2.申請次年度其他校外機構研究計畫,並繳交申請證明;惟尚未截止徵件者,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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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計畫書草案,截止徵件後,應補交申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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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繳交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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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繳交申請證明或成果報告後,由研發處統一造冊核發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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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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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執行研究計畫,且有繳交次年度國科會或其他校外機構研究計畫申請證明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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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學生補助新台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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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執行研究計畫,且有繳交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者,每位學生補助新台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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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對於參與專題研究之學生負有學習指導責任,參與學生應實際參與研究,如有虛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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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報之情形者,則不予補助;如補助款已核發,則由教師負責償還,並取消日後教師之申
 +
    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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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或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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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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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3月28日 (五) 15:28的目前修訂版本

94.09.08 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5號函公布
96.01.08 95學年度第5次法規會通過
96.01.11 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01 高醫研發字第0960006328號函公布
106.03.09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7.12 106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3.14 107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4.11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235號函公布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04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897號函公布
111.03.24 110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4.08 高醫研發字第1111101248號函公布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1.13 高醫研發字第1121100141號函公布(English)
114.03.12 11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3.28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1036號函公布
                             
一、為鼓勵大學部學生參與專題研究,及申請國科會或其他校外機構研究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一般補助: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附屬機構主治醫師及研究人員,得
        申請指導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參與專題研究,每位以申請3名學生為限。
   (二)特別補助: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附屬機構主治醫師及研究人員,有
        指導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申請當年度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或其他校外機構研究
        計畫但未獲通過者,得申請指導該名學生參與專題研究。
   前項二類補助教師均可提出申請,每年申請時間依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公告辦
   理。
三、申請方式:
   (一)一般補助:由教師填寫教師申請表向研發處提出申請,經研發處彙整並公告教師研
        究主題後,由教師自行徵選參與學生,再將學生申請表送至研發處辦理。
   (二)特別補助:教師接獲國科會或其他校外機構研究計畫審查未通過通知後10個工作
        天內,將教師申請表及學生申請表送至研發處辦理。
四、執行方式:
   (一)學生應於7月至次年1月於教師之指導下執行研究計畫。
   (二)學生應於8月底前完成至少6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
   (三)學生應於次年2月底前完成下列之一項目辦理結案:
         1.申請次年度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並繳交申請證明。
         2.申請次年度其他校外機構研究計畫,並繳交申請證明;惟尚未截止徵件者,得先
           繳交計畫書草案,截止徵件後,應補交申請證明。
         3.繳交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學生繳交申請證明或成果報告後,由研發處統一造冊核發補助款。
五、補助金額:
   (一)有執行研究計畫,且有繳交次年度國科會或其他校外機構研究計畫申請證明者,每
        位學生補助新台幣10,000元。
   (二)有執行研究計畫,且有繳交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者,每位學生補助新台幣6,000元。
六、教師對於參與專題研究之學生負有學習指導責任,參與學生應實際參與研究,如有虛報或
    偽報之情形者,則不予補助;如補助款已核發,則由教師負責償還,並取消日後教師之申
    請資格。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或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