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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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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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9.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4456號函公布.doc|99.09.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445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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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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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1102113.doc|112.06.28高醫學務字第112110211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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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2 11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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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加強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培養良好交通安全道德與習慣,落實守法及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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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加強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培養良好交通安全道德與習慣,落實守法及禮讓精神,建立良好交通秩序規範,以確保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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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精神,建立良好交通秩序規範,以確保生命安全,依據教育部「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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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教育部「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參考指引」之規定,設置「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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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規定,設置「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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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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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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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計晝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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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計晝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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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考核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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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考核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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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視並改善本校及鄰近地區交通安全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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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視並改善本校及鄰近地區交通安全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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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調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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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調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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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有關本校交通安全教育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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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有關本校交通安全教育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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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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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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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委員由學務長、總務長、學務處校園安全中心主任、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駐衛警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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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委員由學務長、總務長、學務處軍訓室主任、學務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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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及學生代表二名(由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等組成,另得聘請校外社會專業或熱心人士二名為校外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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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組組長、駐衛警隊長、總務處營繕組組長、生活導師代表一名及學生代表二名(由學生自治團體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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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處校園安全中心主任兼任,負責相關行政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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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組成,另得聘請校外社會專業或熱心人士二名為校外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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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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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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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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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處軍訓室主任兼任,負責相關行政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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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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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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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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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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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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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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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3月12日 (三) 11:22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9.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4456號函公布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6.28高醫學務字第1121102113號函公布
114.02.12 11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3.11 高醫學務字第1141100714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加強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培養良好交通安全道德與習慣,落實守法及禮讓精神,建立良好交通秩序規範,以確保生命安全,
    依據教育部「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參考指引」之規定,設置「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計晝之審議。
    (二)督導考核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之執行。
    (三)檢視並改善本校及鄰近地區交通安全現況。
    (四)協調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活動。
    (五)其他有關本校交通安全教育等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之組成: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委員由學務長、總務長、學務處校園安全中心主任、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駐衛警隊長、
    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及學生代表二名(由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等組成,另得聘請校外社會專業或熱心人士二名為校外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處校園安全中心主任兼任,負責相關行政庶務。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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