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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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02. | + | ::::::::::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媒體:1041101154.docx|104.04. | + | ::::::::::[[媒體:1041101154.docx|104.04.20 高醫教字第1041101154號函公布]] |
+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106.02.21.doc|106.02.13 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_1070116公告版.docx|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108.10.25 一O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81103928.docx|108.11.15 高醫教字第1081103928號函公布]] | ||
+ |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91101375.docx|109.05.19 高醫教字第1091101375號函公布]] | ||
+ | ::::::::::114.02.11 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41100724.docx|114.03.07 高醫教字第1141100724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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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 |
- | + | 第3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一、組織成員: | |
- | +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 |
- | + |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 |
- | + | (三)置委員若干人,學務長、副教務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及教務企劃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實習相關單位主管、 | |
- | + | 學院院長、教學組組長、學務處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學生代表及校外法律專家、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名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教務企劃組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 |
- | + | 二、工作執掌: | |
- | + | (一)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機構、實習團體保險、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 | |
- | + | (二)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 |
- | + | (三)檢核及確認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 | |
- | + | (四)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 |
- | + | (五)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 |
- | + | (六)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 |
- | + | (七)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 |
- | + | (八)監督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 |
- | + |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 |
- | + | 第4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
- | + |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一、組織成員: | |
- | +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 |
- | + |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系所主管、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二、工作執掌: | |
- | + | (一)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擇訂之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 | |
- | + | 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 |
- | + | (二)確認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 |
- | + | (三)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 |
- | + | (四)審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 |
- | + | (五)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 |
- | + | (六)審查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 |
- | + | (七)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 |
- | + | (八)審議及追蹤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 |
- | + |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 |
- | + | 第5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系、所、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 | |
- | + | 檢核後實施。 | |
- | + |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一、組織成員: | |
- | +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或學系主任擔任之。 | |
- | + |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二、工作執掌: | |
- | + |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 |
- | + |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 |
- | + |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 |
+ |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 ||
+ |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 ||
+ |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 ||
+ |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 | ||
+ | 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 ||
+ |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 ||
+ |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 ||
+ | 第6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 ||
+ |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
+ |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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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3月11日 (二) 09:1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03.11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98.04.02 高醫教字第0981101302號公布
- 100.07.25 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8.24 高醫教字第1001102547號函公布
- 102.03.29 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4.22 高醫教字第1021101172號函公布
-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0.29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實習委員會同意追認
- 103.11.24 高醫教字第1031103721號函公布
- 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4.20 高醫教字第1041101154號函公布
- 106.02.13 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10.25 一O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11.15 高醫教字第1081103928號函公布
-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5.19 高醫教字第1091101375號函公布
- 114.02.11 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4.03.07 高醫教字第1141100724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第3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三)置委員若干人,學務長、副教務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及教務企劃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實習相關單位主管、 學院院長、教學組組長、學務處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學生代表及校外法律專家、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名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之。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教務企劃組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二、工作執掌: (一)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機構、實習團體保險、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 (二)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三)檢核及確認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 (四)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五)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六)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七)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八)監督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第4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系所主管、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擇訂之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 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二)確認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三)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四)審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五)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六)審查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七)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八)審議及追蹤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第5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系、所、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 檢核後實施。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或學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 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第6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