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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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3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處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6.06.13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處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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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10.18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148號函公布.doc|99.10.18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14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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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0991105148.doc|99.10.18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14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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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14一O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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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2517.docx|103.08.20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51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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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11 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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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41100678.doc|114.03.06高醫學務字第114110067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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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法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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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國防部「全民國防教育法」與教育部「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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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學生軍訓成績單獨核計,男生以其所受國防通識教育課程,女生以其所受護理與國防通識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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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校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成績單獨核計,不併入各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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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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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課程為選修課程,每門課程每週上課二小時,選修每學期計一學分,納入當學期學分數計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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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軍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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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不及格者應重修,學期成績考查以平時績、期中考成績、期末考成績方式評定為原則,並列入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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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評量,分學期成績、學年成績二種,所佔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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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課程內容包含:國際情勢、國防政策、全民國防、防衛動員、國防科技等五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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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期成績:以平時測驗成績及學期測驗成績合併核計。平時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六十,期末考成績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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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學生事務處校園安全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負責開設課程並規劃分配授課教師或軍訓教官實施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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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分之四十,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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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課程教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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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時試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及期中測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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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授課教師(官)應依課程性質,運用適當之施教方法,強化教學效果,並按時上、下課,嚴格清查到課人數及維持課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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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年成績:依該學年兩學期之成績平均核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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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授課教師(官)應按授課計畫預定之進度施教,因故不能授課時,須事前洽妥代課教師(官)實施代課,並報請校安中心主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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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軍訓課程期末測驗,事前經本校核准有案者,准予補考一次,其成績依學校學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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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任課教師(官)應於教學過程中自我考核,有關學生對課程內容或施教方式反映教學意見,應立即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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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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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安中心主任負責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教學督導,所見缺失通知授課教師(官)改進,並定期於校園安全暨全民國防教育專業研討會研討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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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考入他校為新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應隨同所屬班級修讀軍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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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課程折算役期作業:依據國防部暨教育部所頒布之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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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學軍訓課程自九十六學年度起,軍訓課程全面改為選修,每週上課二小時,一、二、三年級選修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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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理折抵役期對象: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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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計一學分,納入當學期學分數計算,不併入各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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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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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軍訓選修請依一、二、三、四冊順序修習為原則,請依排定時間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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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十二年次(含)以前及九十四年次(含)以後役男:依每門課程總時數三十六小時(堂)計算,修習成績合格者,依每八堂課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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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末規定事項,應參照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普查辦法」及依本校學則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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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折減四點五日;五門課共一百八十小時(堂),不足一日不列入計算,至多得折減現役役期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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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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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十三年次(含)以後至九十三年次役男: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依每門課程內軍事訓練相關課目時數十六小時(堂)計算,修習成績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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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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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每八堂課折算一日,得折減二日;五門課共八十小時(堂),至多得折減現役役期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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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等學制修習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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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證明文件及申請作業:應先行向本校教務處申請在學成績單,並由校安中心主任驗證、校對核發之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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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成績單簽證副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本校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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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參照教育部及本校學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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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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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3月7日 (五) 17:07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6.13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處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9.10.18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148號函公布
103.07.14一O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8.20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517號函公布
114.2.11 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4.03.06高醫學務字第1141100678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國防部「全民國防教育法」與教育部「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成績單獨核計,不併入各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
      本課程為選修課程,每門課程每週上課二小時,選修每學期計一學分,納入當學期學分數計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成績不及格者應重修,學期成績考查以平時績、期中考成績、期末考成績方式評定為原則,並列入課程大綱。
第3條 本課程內容包含:國際情勢、國防政策、全民國防、防衛動員、國防科技等五大領域,
      由學生事務處校園安全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負責開設課程並規劃分配授課教師或軍訓教官實施授課。
第4條 本課程教學實施:
      一、授課教師(官)應依課程性質,運用適當之施教方法,強化教學效果,並按時上、下課,嚴格清查到課人數及維持課堂秩序。
      二、授課教師(官)應按授課計畫預定之進度施教,因故不能授課時,須事前洽妥代課教師(官)實施代課,並報請校安中心主任核准。
      三、任課教師(官)應於教學過程中自我考核,有關學生對課程內容或施教方式反映教學意見,應立即檢討改進。
      四、校安中心主任負責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教學督導,所見缺失通知授課教師(官)改進,並定期於校園安全暨全民國防教育專業研討會研討精進。
第5條 本課程折算役期作業:依據國防部暨教育部所頒布之相關法令辦理。
      一、辦理折抵役期對象: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     
      二、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計算方式:
         (一)八十二年次(含)以前及九十四年次(含)以後役男:依每門課程總時數三十六小時(堂)計算,修習成績合格者,依每八堂課折算一日,
               得折減四點五日;五門課共一百八十小時(堂),不足一日不列入計算,至多得折減現役役期二十二日。
         (二)八十三年次(含)以後至九十三年次役男: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依每門課程內軍事訓練相關課目時數十六小時(堂)計算,修習成績合格者,
               依每八堂課折算一日,得折減二日;五門課共八十小時(堂),至多得折減現役役期十日。
         (三)同等學制修習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減。
      三、證明文件及申請作業:應先行向本校教務處申請在學成績單,並由校安中心主任驗證、校對核發之成績單,
          於成績單簽證副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本校保留。
第6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參照教育部及本校學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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