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分配及管理原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9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 | :::::::::113.04.25 人文社會科學院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113.04.25 人文社會科學院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113.05.20 11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會議通過 | |
- | :::::::: | + | :::::::::[[媒體:高醫院人字第1131102180號.pdf|高醫院人字第1131102180號函公布]] |
</font> | </font> |
在2024年11月21日 (四) 09:45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3.04.25 人文社會科學院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3.05.20 11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會議通過
- 高醫院人字第1131102180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第6條,訂定本原則。 第2條 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第3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 第4條 專任教師辦公室分配依照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第3條規定,每位專任教師研究空間平均以6至10平方公尺計算;10平方公尺以上至32平方公尺以下之教師辦公室以2人以上共用為原則。 第5條 系所實驗室空間原則上為系上所有教師共有,以需要執行實驗、研究計畫與實驗教學之教師共同協調使用。教師若因執行多項或特殊計畫另需研究空間,則系所從現有空間調配。 第6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院、系所主管係指院長、系所主管及組長。 第7條 若本學院空間不敷使用,得由院、系所主管重新規劃運用。 第8條 空間分配後不得私自轉讓或交換,如有必要須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主管會議核備。 第9條 空間如有協調之需求,得報請本學院主管會議審議。 第10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11條 本原則經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