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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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4 107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8.03.14 107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
:::::::::109.01.16 108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9.01.16 108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 | + | :::::::::109.04.24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110.03.08 109學年度高醫系藥字第1101100427號函公布 | ||
+ | :::::::::110.06.10 109學年度藥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10.07.26 109學年度藥學院第14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110.08.11 110學年度高醫系藥字第1101102594號函公布 | ||
+ | :::::::::111.06.10 110學年度藥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11.06.17 110學年度藥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藥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1110623-公告-1.pdf |111.06.23 110學年度高醫系藥字第1111102435號函公布]] | ||
+ | :::::::::112.04.20 111學年度藥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12.04.24 111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藥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1120524.doc |112.06.02 高醫院藥字第1121101694號函公布]] | ||
+ | :::::::::113.03.20 112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13.07.08 112學年度藥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藥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1131111.pdf |113.10.16 高醫院藥字第1131102786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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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 <pre> | ||
- | + | 第1條 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2條 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 | |
- | + | 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 |
- | + | 第3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藥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 | |
- | + | 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博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於 | |
- | + | SCI/SSCI/EI之期刊發表時,本系主指導教授必須擔任通訊作者。 | |
- | 第5條 | + | 各班別主指導教授規範如下: |
- | + | 一、藥學系博士班:主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 | |
- | + | 二、藥學系碩士班:主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 | |
- | + | 三、藥學系臨床藥學碩士班:主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或本校專任教師且為本系合聘教師。 | |
- | + | 指導教授需至少(含)一名本系專任教師。 | |
- | 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 | + | 四、藥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主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或本校專任教師且為本系合聘教師。 |
- | + | 指導教授需至少(含)一名本系專任教師。 | |
- | 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 | + | 五、每位合聘教師每學年得主指導本系研究生以一人為限,且合聘教師主指導研究生之總人 |
- | + | 數不得超過本系碩士班當學年度招收人數三分之一。 | |
- | + | 六、如因第8條第二款之原因更換指導教授時,經本系研究生考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不在此限。 | |
- | + | 第4條 本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 | |
- | + | 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 | |
- | + | 研究生上學期於10月底前、下學期於3月底前登錄指導教授,並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本系備查。 | |
+ | 最遲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前完成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指導教授之登錄。 | ||
+ | 第5條 主指導教授前一學年度須每學期各參加6次以上之專題討論課程,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始得 | ||
+ | 指導博士班研究生;且符合其中之一者,始得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 ||
+ | 一、研究計畫部分: | ||
+ | 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 | ||
+ | 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並須經本校登錄在案)。 | ||
+ | 二、研究論文部分: | ||
+ |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 | ||
+ | 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 | ||
+ | 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 ||
+ |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 | ||
+ | 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 | ||
+ | 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 ||
+ | 本系教師滿63歲,若欲指導碩士班研究生,應有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 ||
+ | 本系教師滿62歲,若欲指導博士班研究生,應有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 ||
+ | 第6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12名,副教授不得超過10名,助理 | ||
+ | 教授不得超過6名。三年內曾獲科技部傑出學術研究獎者,得多收6名。 | ||
+ | 第7條 本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並組成3至5人 | ||
+ | 委員會監督之。提早入學之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前完成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博士班研究 | ||
+ | 生未選定指導教授之前,每年應於專題討論課程進行研究進度之報告。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 | ||
+ | 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 | ||
+ |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與其專業領域不符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 ||
第8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 第8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 ||
- | + | 一、研究生應依第4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 | |
- | + | 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系登記,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本系備查。 | |
- | + |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系申請終止,並由本系通知 | |
- | + |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 | |
- | + | 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由本系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 |
- | + |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及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更換 | |
- | 第9條 | + | 指導教授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簽章後,一份給原指 |
- | + | 導教授,一份給新指導教授,一份留系辦公室,並送教務處備查。 | |
+ | 四、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 ||
+ | 第9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系研究生申請口 | ||
+ | 試標準,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 | ||
+ | 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
第10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 第10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 ||
- | + |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 | |
- | + | 享有著作權。 | |
- | + |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 | |
- | + | 行修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 |
- | + |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 | |
- | + | 研究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 | |
- | 第11條 | + | 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
- | 第12條 | + |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或研討會公開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 |
- | + | 並就作者貢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 |
+ | 第11條 本系教師指導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每學年度入學以8名為限,不受第6條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 ||
+ | 第12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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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1月11日 (一) 14:44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11.19 93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藥學研究所第4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 93.11.25 93學年度藥學院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9.23 98學年度藥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11.13 98學年度藥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1.25 98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3.01 高醫藥院通字98011號函公布
- 99.08.23 99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12.30 高醫院藥字第0991106470號函公布
- 108.03.12 107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03.14 107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1.16 108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9.04.24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0.03.08 109學年度高醫系藥字第1101100427號函公布
- 110.06.10 109學年度藥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0.07.26 109學年度藥學院第1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0.08.11 110學年度高醫系藥字第1101102594號函公布
- 111.06.10 110學年度藥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1.06.17 110學年度藥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1.06.23 110學年度高醫系藥字第1111102435號函公布
- 112.04.20 111學年度藥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2.04.24 111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2.06.02 高醫院藥字第1121101694號函公布
- 113.03.20 112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3.07.08 112學年度藥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3.10.16 高醫院藥字第1131102786號函公布
第1條 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2條 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 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3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藥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 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博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於 SCI/SSCI/EI之期刊發表時,本系主指導教授必須擔任通訊作者。 各班別主指導教授規範如下: 一、藥學系博士班:主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 二、藥學系碩士班:主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 三、藥學系臨床藥學碩士班:主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或本校專任教師且為本系合聘教師。 指導教授需至少(含)一名本系專任教師。 四、藥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主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或本校專任教師且為本系合聘教師。 指導教授需至少(含)一名本系專任教師。 五、每位合聘教師每學年得主指導本系研究生以一人為限,且合聘教師主指導研究生之總人 數不得超過本系碩士班當學年度招收人數三分之一。 六、如因第8條第二款之原因更換指導教授時,經本系研究生考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不在此限。 第4條 本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 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 研究生上學期於10月底前、下學期於3月底前登錄指導教授,並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本系備查。 最遲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前完成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指導教授之登錄。 第5條 主指導教授前一學年度須每學期各參加6次以上之專題討論課程,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始得 指導博士班研究生;且符合其中之一者,始得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畫部分: 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 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並須經本校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 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 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 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 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本系教師滿63歲,若欲指導碩士班研究生,應有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本系教師滿62歲,若欲指導博士班研究生,應有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第6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12名,副教授不得超過10名,助理 教授不得超過6名。三年內曾獲科技部傑出學術研究獎者,得多收6名。 第7條 本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並組成3至5人 委員會監督之。提早入學之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前完成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博士班研究 生未選定指導教授之前,每年應於專題討論課程進行研究進度之報告。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 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與其專業領域不符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第8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4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 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系登記,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本系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系申請終止,並由本系通知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 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由本系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及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更換 指導教授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簽章後,一份給原指 導教授,一份給新指導教授,一份留系辦公室,並送教務處備查。 四、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9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系研究生申請口 試標準,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 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10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 享有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 行修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 研究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 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或研討會公開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 並就作者貢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11條 本系教師指導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每學年度入學以8名為限,不受第6條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第12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