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運動員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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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0.10.11(九十)高醫學法字第00二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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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0.10.11(九十)高醫學法字第00二號函公布.doc|90.10.11(九十)高醫學法字第00二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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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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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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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9.30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37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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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9.30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379號函公布.doc|97.09.30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37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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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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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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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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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1號函公布.doc|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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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各運動代表隊學生為校爭光,發展本校運動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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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優秀運動員獎勵要點(107.10.08).docx|107.10.08 107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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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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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22 108學年度第7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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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經本校核淮參加下列各項運動比賽之代表隊學生,表現優異者,以每學年度本校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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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08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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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費彈性決定獎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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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優秀運動員獎勵要點(109.10.08).docx|109.11.18 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37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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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國大專盃(單項比賽):獎勵第一名至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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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8 112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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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國醫學盃獎勵第一名至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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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11 11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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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優秀運動員由「學生事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得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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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優秀運動員獎勵要點(113.05.09)公布.docx|113.05.09 高醫心體字第113110150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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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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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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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本校學生為國、為校爭光,發展本校運動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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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經核淮參加下列國內、外正式運動競賽,表現優異者,依獎勵標準(如附表)頒發獎學金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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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國際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盃錦標賽、亞洲盃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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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國內賽事:全國大專運動會(含大專聯賽)、大專單項錦標賽、全國醫學盃球類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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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獎勵標準:依不同級別賽事及成績,頒發獎學金,獎勵標準如附表;獲獎賽事其參與國家或單位達七個以上時,獎學金全數頒發;參與國家或單位在六個以下,獎學金減半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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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及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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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請人須檢附當學年度獲獎成績之證明,於每年6月3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向體育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若於申請截止日後獲獎,該獲獎成績得於下一學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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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由本中心召開會議,審查獎勵之級別及獎學金核發金額,陳請校長核准後,給予獎勵,並送學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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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遇特殊重大國際賽獲獎事蹟,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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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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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國際賽事獎學金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或本校編列之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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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國內賽事獎學金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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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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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9月13日 (五) 14:15的目前修訂版本

90.10.11(九十)高醫學法字第00二號函公布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97.09.30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379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1號函公布
107.10.08 107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109.07.22 108學年度第7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10.08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9.11.18 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379號函公布
112.12.08 112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3.04.11 11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13.05.09 高醫心體字第1131101503號函公布
一、為鼓勵本校學生為國、為校爭光,發展本校運動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經核淮參加下列國內、外正式運動競賽,表現優異者,依獎勵標準(如附表)頒發獎學金以資鼓勵。
  (一)	國際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盃錦標賽、亞洲盃錦標賽。
  (二)	國內賽事:全國大專運動會(含大專聯賽)、大專單項錦標賽、全國醫學盃球類錦標賽。
  (三)獎勵標準:依不同級別賽事及成績,頒發獎學金,獎勵標準如附表;獲獎賽事其參與國家或單位達七個以上時,獎學金全數頒發;參與國家或單位在六個以下,獎學金減半頒發。
三、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申請人須檢附當學年度獲獎成績之證明,於每年6月3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向體育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若於申請截止日後獲獎,該獲獎成績得於下一學年提出申請。
  (二)	由本中心召開會議,審查獎勵之級別及獎學金核發金額,陳請校長核准後,給予獎勵,並送學務處備查。
  (三)如遇特殊重大國際賽獲獎事蹟,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
四、經費來源:
  (一)	國際賽事獎學金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或本校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	國內賽事獎學金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支應。
五、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