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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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11 107學年度第1次生物安全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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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2 108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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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351.doc|108.10.21 高醫環安字第108110351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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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3515.doc|108.10.21 高醫環安字第108110351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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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26 112學年度第2次生物安全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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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07 113 學年度第1 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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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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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置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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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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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安會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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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生安會為生物安全政策及監督之權責單位,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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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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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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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當然委員:生物安全主管(以下簡稱生安主管)及實驗動物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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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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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另置委員九至十三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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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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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主管:由生安主管就本校具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主管推薦三至五人;第一等級實驗室之主管推薦二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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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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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管理人員:由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組員及研究資源組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公用實驗室管理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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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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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專業知識人員: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及實驗動物中心獸醫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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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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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安主管由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組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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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辦理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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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安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聘任之,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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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辦理實驗室、保存場所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及人員知能評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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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安主管之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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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規劃或辦理實驗室、保存場所人員健康檢查及建立健康狀況異常監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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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擔任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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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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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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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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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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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生安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九至十三名,總幹事一名。除環安室主任、營繕組組長、研發處研究資源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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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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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生安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生安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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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辦理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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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審查委員若干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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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之應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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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安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生安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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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設備保養及維修前之清潔消毒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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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安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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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溢出或其他事故之除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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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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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之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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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調查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異常或意外事件,向生安會報告調查結果及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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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安會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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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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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核實驗室之安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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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
 +
  (四)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
  (五)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
  (六)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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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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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審核政府機關或法令規定要求送審之相關計畫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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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安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生安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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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安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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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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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8月26日 (一) 09:15的目前修訂版本

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2號函公布
98.11.2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通過
99.01.14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2.01高醫研發字第0991100425號函公布
101.02.14 一00學年度第3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1.04.12 一00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5.21高醫環安字第1011101377號函公布
103.06.30 102學年度第4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3.07.03 10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8.21 高醫環字第1031102679號函公布
105.04.14 104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1.11 107學年度第1次生物安全會通過
108.09.12 108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21 高醫環安字第1081103515號函公布
113.06.26 112學年度第2次生物安全會通過
113.08.07 113 學年度第1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置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生安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二)當然委員:生物安全主管(以下簡稱生安主管)及實驗動物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另置委員九至十三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1.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主管:由生安主管就本校具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主管推薦三至五人;第一等級實驗室之主管推薦二至四人。
       2.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管理人員:由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組員及研究資源組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公用實驗室管理人員擔任。
       3.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專業知識人員: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及實驗動物中心獸醫師擔任。
   (四)生安主管由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組長擔任。
   (五)生安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聘任之,期滿得續聘。
三、生安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擔任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
   (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
   (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
   (五)辦理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
   (六)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之應變演習。
   (七)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設備保養及維修前之清潔消毒作業。
   (八)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溢出或其他事故之除污作業。
   (九)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之廢棄物處理。
   (十)調查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異常或意外事件,向生安會報告調查結果及改善建議。
四、生安會職責如下:
   (一)訂定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二)審核實驗室之安全等級。
   (三)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
   (四)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六)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七)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八)審核政府機關或法令規定要求送審之相關計畫或文件。
五、生安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生安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六、生安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