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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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1060609教務處--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選課辦法.doc|106.02.13 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學生選課辦法_1070116公告版.docx|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法規資料庫收錄: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選課辦法1080104.docx|107.12.12一O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108.02.13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81100960.docx|108.03.20高醫教字第1081100960號函公布]] | ||
+ | :::::::::109.02.05一O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91100442.docx|109.02.24高醫教字第1091100442號函公布]] | ||
+ | :::::::::109.10.29 一O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91103733.doc|109.11.20高醫教字第1091103733號函公布]] | ||
+ | :::::::::111.03.25 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1110142371.doc|111.04.20高醫教字第1111101423號函公布]] | ||
+ | :::::::::112.09.18 112學年度第1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21103732.doc|112.11.14高醫教字第1121103732號函公布]] | ||
+ | :::::::::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學生選課辦法_修正條文對照表(1130206(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doc|113.02.20高醫教字第1131100597號函公布]] | ||
+ |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學生選課辦法_修正條文對照表(1130815公布版).doc|113.08.15高醫教字第1131102889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15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除本辦法第八條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 |
- | + | 第3條 學生選課應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原則,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4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惟是否採認為畢業學分應由學生所屬學系認定。 | |
- | + |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應於網路選課時勾選正確之「選、必修」及「課程別」。 | |
- | + | 學生欲上修高年級課程或碩(博)士班課程,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須填寫加退選申請單,並經課程主負責教師、系所主任同意後,送交 | |
- | + | 教務處進行人工加退選作業。 | |
- | + | 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學士班課程之學分及成績不列入學期、畢業平均成績及學分數內計算。 | |
- | + | 第5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 | |
- | + | 其他課程。 | |
- | + | 第6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課程,衝堂課程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 |
- | + | 且須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課程主負責教師同意補課,以一門課程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定。 | |
- | + | 第7條 系、所、學位學程應輔導學生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由學生至資訊系統線上確認選課內容,並由導師或指導教授、系、所、學位學程 | |
- | + | 單位主管於資訊系統線上審核選課清單後送交教務處備查。學生選課資料皆以網路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 |
- | + | 第8條 學生因學習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得於當學期第12週開始至第13週結束前辦理課程停修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 |
- | + | 學生申請課程停修每學期至多以兩門課程為限,且課程停修後當學期修讀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 | |
- | + | 停修課程應於成績欄上註記,學分數不列計於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計算,停修之課程一律不予退費。 | |
- | + | 辦理停修後,當學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加選同一課程。 | |
- | + | 第9條 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 | |
- | + | 一、學士班學生上限為二十五學分,下限為十六學分。惟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及第四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及第六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年、 | |
- | + | 藥學系第四學年及第五學年、其餘學系第四學年學生上限為二十五學分、下限為九學分;牙醫學系第六學年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門 | |
- | + | 課程,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之規定。 | |
- | + | 二、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學分數規定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 |
- | + | 修讀學分數未達前項應修最低學分數者,應於第2條規定期間內加修學分,未符合本條規定者當學期應令休學。 | |
- | + |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見習、實習擋修或因特殊情況等經教務長核定後得降低選課學分數,不受第一項限制,惟學士學位學生仍至少應 | |
- | + | 修習一門課程。 | |
- | + | 第10條 學生當學期選課學分數達上限,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系主任核准後得申請加修課程,至多以二門為限。 | |
- | + |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 上。 | |
- | + | 二、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 |
- | + | 三、修讀雙主修。 | |
- | + |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 |
- | + | 五、通過本校各系所甄選之預研生。 | |
- | + | 六、轉系生。 | |
- | + | 七、轉學生且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 |
- | + | 94年次以後出生之學士班學生申請在學期間服役者,擬修讀總學分數高於第9條規定時,應於本校公告選課時程內提出申請,經教務長核定,得不受前項加修科目規 | |
- | + | 定限制。 | |
- | + | 第11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另行繳交學分費,如有實習者, | |
- | + | 應加繳實習費,並於開學後二週內完成繳費作業,逾期者註銷選課。 | |
- | + | 第12條 修讀訂有先修條件之課程者,先修課程須及格後始得修讀該課程。 | |
- | + | 第13條 已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 |
- | + | 第14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 |
+ | 第15條 本校課程旁聽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 ||
+ | 一、具本校學生身分(不含休學生)。 | ||
+ | 二、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課程主負責教師同意與教務處核定通過。 | ||
+ | 符合前項旁聽課程者,不另授予學分數。 | ||
+ | 第16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1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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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8月19日 (一) 09: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5.12.1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法規會通過
-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776號函公布
-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6號函公布
- 97.01.02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1號函公布
-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8號函公布
-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9.05 高醫教字第1011102268號函公布
-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2號函公布
- 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4.20 高醫教字第1041101153號函公布
- 104.07.23 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8.28 高醫教字第1041102741號函公布
- 105.05.20 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2.13 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12.12一O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2.13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3.20高醫教字第1081100960號函公布
- 109.02.05一O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2.24高醫教字第1091100442號函公布
- 109.10.29 一O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11.20高醫教字第1091103733號函公布
- 111.03.25 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1.04.20高醫教字第1111101423號函公布
- 112.09.18 112學年度第1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112.11.14高醫教字第1121103732號函公布
- 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2.20高醫教字第1131100597號函公布
-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8.15高醫教字第1131102889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15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除本辦法第八條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3條 學生選課應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原則,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第4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惟是否採認為畢業學分應由學生所屬學系認定。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應於網路選課時勾選正確之「選、必修」及「課程別」。 學生欲上修高年級課程或碩(博)士班課程,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須填寫加退選申請單,並經課程主負責教師、系所主任同意後,送交 教務處進行人工加退選作業。 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學士班課程之學分及成績不列入學期、畢業平均成績及學分數內計算。 第5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 其他課程。 第6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課程,衝堂課程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且須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課程主負責教師同意補課,以一門課程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定。 第7條 系、所、學位學程應輔導學生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由學生至資訊系統線上確認選課內容,並由導師或指導教授、系、所、學位學程 單位主管於資訊系統線上審核選課清單後送交教務處備查。學生選課資料皆以網路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第8條 學生因學習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得於當學期第12週開始至第13週結束前辦理課程停修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學生申請課程停修每學期至多以兩門課程為限,且課程停修後當學期修讀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 停修課程應於成績欄上註記,學分數不列計於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計算,停修之課程一律不予退費。 辦理停修後,當學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加選同一課程。 第9條 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 一、學士班學生上限為二十五學分,下限為十六學分。惟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及第四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及第六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年、 藥學系第四學年及第五學年、其餘學系第四學年學生上限為二十五學分、下限為九學分;牙醫學系第六學年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門 課程,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之規定。 二、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學分數規定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修讀學分數未達前項應修最低學分數者,應於第2條規定期間內加修學分,未符合本條規定者當學期應令休學。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見習、實習擋修或因特殊情況等經教務長核定後得降低選課學分數,不受第一項限制,惟學士學位學生仍至少應 修習一門課程。 第10條 學生當學期選課學分數達上限,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系主任核准後得申請加修課程,至多以二門為限。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 上。 二、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三、修讀雙主修。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五、通過本校各系所甄選之預研生。 六、轉系生。 七、轉學生且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94年次以後出生之學士班學生申請在學期間服役者,擬修讀總學分數高於第9條規定時,應於本校公告選課時程內提出申請,經教務長核定,得不受前項加修科目規 定限制。 第11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另行繳交學分費,如有實習者, 應加繳實習費,並於開學後二週內完成繳費作業,逾期者註銷選課。 第12條 修讀訂有先修條件之課程者,先修課程須及格後始得修讀該課程。 第13條 已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第14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校課程旁聽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具本校學生身分(不含休學生)。 二、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課程主負責教師同意與教務處核定通過。 符合前項旁聽課程者,不另授予學分數。 第16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