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成績採計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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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辦理學生申請修讀科目學分成績採計為畢業學分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1條 本校為辦理學生申請修讀科目學分成績採計為畢業學分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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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採計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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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適用對象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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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內轉系(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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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在學期間內,修讀所屬學系以外教學單位開設之課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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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內、跨校輔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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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及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至他校修讀課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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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內、跨校雙主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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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於在學期間內,修讀本校學生數位自學課程實施要點規範之數位自學課程者。
         四、學生經核准出國,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四、學生經核准出國,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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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採計學分以本校學生在校期間修習校內其他系所、他校課程,經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書面核准後,得採計為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之必修、選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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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學分成績採計申請經核准後,得採計為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之必修、選修學分或通識課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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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採計學分之申請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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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採計之科目,其學分數列計為畢業學分數並列入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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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轉系(所)應於當學期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完竣,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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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條第三款之課程,採計之學分數及成績計算另依本校學生數位自學課程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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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雙主修、輔系申請核准之學生應於修業年限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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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申請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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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經核准出國者,學生應於出國修讀學期結束後返國兩個月內,提出成績證明及相關文件辦理學分採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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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採計學分者,應於畢業前提出申請。惟轉系(所)學生申請採計轉入學期前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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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採計學生須填具學分採計申請表,並檢附成績單、課程大綱、進度表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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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於轉入當學期依教務處公告選課時程辦理,以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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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採計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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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採計學分者,應依教務處公告選課時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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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科目名稱、學分數及內容相同者,學生應提供課程大綱、進度表等相關課程資料,由授課教師及系所主任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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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採計學分者,應於出國修讀學期結束後返國兩個月內,提出成績證明及相關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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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同而內容相同者,科目名稱、學分數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學生應提供課程大綱、進度表等相關課程資料,由授課教師及系所主任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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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採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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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請科目之學分數不得以少採計多就讀系所修讀之科目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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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學分採計以科目名稱、學分數及課程內容相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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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學生申請學分成績採計,應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前填具申請表,由通識教育中心、各系所、學位學程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查,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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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採計之科目名稱、學分數與課程內容不完全相符者,應由採計科目課程授課教師及系、所、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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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採計學分申請通過之科目,其學分數及成績均列計畢業學分數及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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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主任同意後提出申請,並得要求學生提供課程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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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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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讀輔系學生不得以所屬學系開設之課程申請採計為輔系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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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數位自學課程之採計科目,由採計學系、所、學位學程與通識教育中心認定,並依本校學生數位自學課程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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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請科目之學分數不得少於採計科目之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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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學生申請學分成績採計,應依第四條規定時程,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課程進度、課程大綱等相關佐證資料;申請數位自學課程採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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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另檢附完課證明或修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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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經採計學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及軍訓室審查後,送交教務處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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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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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9.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015號函公布
112.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08.15高醫教字第1131102887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辦理學生申請修讀科目學分成績採計為畢業學分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學生在學期間內,修讀所屬學系以外教學單位開設之課程者
        二、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及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至他校修讀課程者。
        三、學生於在學期間內,修讀本校學生數位自學課程實施要點規範之數位自學課程者。
        四、學生經核准出國,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第3條	學分成績採計申請經核准後,得採計為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之必修、選修學分或通識課程學分。
        經核准採計之科目,其學分數列計為畢業學分數並列入成績計算。
        前條第三款之課程,採計之學分數及成績計算另依本校學生數位自學課程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4條	申請時程: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採計學分者,應於畢業前提出申請。惟轉系(所)學生申請採計轉入學期前之學分,
            應於轉入當學期依教務處公告選課時程辦理,以一次為原則。
        二、依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採計學分者,應依教務處公告選課時程提出申請。
        三、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採計學分者,應於出國修讀學期結束後返國兩個月內,提出成績證明及相關文件辦理。
第5條	採計原則:
        一、申請學分採計以科目名稱、學分數及課程內容相符為原則。
        二、申請採計之科目名稱、學分數與課程內容不完全相符者,應由採計科目課程授課教師及系、所、學位學程、
            中心主任同意後提出申請,並得要求學生提供課程相關佐證資料。
        三、修讀輔系學生不得以所屬學系開設之課程申請採計為輔系學分。
        四、數位自學課程之採計科目,由採計學系、所、學位學程與通識教育中心認定,並依本校學生數位自學課程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科目之學分數不得少於採計科目之學分數。
第6條	學生申請學分成績採計,應依第四條規定時程,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課程進度、課程大綱等相關佐證資料;申請數位自學課程採計者,
        應另檢附完課證明或修課證明。
        申請表經採計學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及軍訓室審查後,送交教務處複核。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