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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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07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08.07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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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2.15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111學年度第 6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13.06.20 健康科學院112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113.07.01 高醫系醫檢字第1131102327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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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 1 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鼓勵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 | |
+ | ,特訂定本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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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 條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於修業滿 3 學期或雙主修加選本學系於修業滿 4 學期表現優良者,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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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 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預選會) 甄選通過 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面試成績,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 ||
+ | ,其中,學業總平均 成績佔總成績之 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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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 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本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 召集人,另置委員二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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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5 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並應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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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6 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 70 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 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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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7 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本學系學士學位與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得授予學、碩士學位證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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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8 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名額 60% 為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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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9 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在2024年7月3日 (三) 14:00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3.12.24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4.01.21 健康科學院10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03.16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06號函公布
- 106.03.29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5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6.28 健康科學院105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8.08.07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08.29 健康科學院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2.02.15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111學年度第 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3.06.20 健康科學院112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3.07.01 高醫系醫檢字第1131102327號函公布
- 113.07.01 高醫系醫檢字第1131102327號函公布
第 1 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鼓勵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 ,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於修業滿 3 學期或雙主修加選本學系於修業滿 4 學期表現優良者,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 3 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預選會) 甄選通過 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面試成績,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其中,學業總平均 成績佔總成績之 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 40% 。 第 4 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本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 召集人,另置委員二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 5 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並應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 6 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 70 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 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 7 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本學系學士學位與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得授予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 8 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名額 60% 為原則。 第 9 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