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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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021.doc|104.12.17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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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20 11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06.20 11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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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26 高醫院健字第113110231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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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獎勵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長期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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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獎勵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長期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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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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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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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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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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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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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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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獎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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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獎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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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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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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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申請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以及外國語言能力須達所屬學系、學位學程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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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申請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以及外國語言能力須達所屬學系、學位學程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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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語言能力證明者。在學期間其所修必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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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語言能力證明者。在學期間其所修必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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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全部及格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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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全部及格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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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暨公假申請表、在校成績單、請假核准單、語文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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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暨公假申請表、在校成績單、請假核准單、語文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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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事務處規定之各項必備文件,與其他有助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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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事務處規定之各項必備文件,與其他有助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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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獎勵之學生應於出國前四週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經系所主管核章及本學院初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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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獎勵之學生應於出國前四週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經系所主管核章及本學院初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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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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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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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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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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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按學生申請先後順序並依學校標準予以補助,至學院相關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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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按學生申請先後順序並依學校標準予以補助,至學院相關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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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以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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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以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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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篇申請學生以2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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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篇申請學生以2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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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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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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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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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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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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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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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長期交流者,得依本校標準酌予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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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長期交流者,得依本校標準酌予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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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定且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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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定且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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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時請優先選擇人工查驗櫃檯通關),若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務必在通關後至公務櫃檯補出入境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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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時請優先選擇人工查驗櫃檯通關),若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務必在通關後至公務櫃檯補出入境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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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核銷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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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核銷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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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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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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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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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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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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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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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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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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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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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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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6月27日 (四) 10:00的目前修訂版本

90.11.08(九十)高醫校法(二) 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7.01.03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2.27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24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01號函公布
97.12.25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29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9號函公布
100.01.27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2.11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2號函公布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7.11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8號函公布
100.11.24.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28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33號函公布
101.07.26.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8.27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17號函公布
104.11.26.104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2.17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21號函公布
113.06.20 11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06.26高醫院健字第11311023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獎勵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長期交換,
          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獎勵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三條    本學院申請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以及外國語言能力須達所屬學系、學位學程所訂定之
          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語言能力證明者。在學期間其所修必修學分
          成績全部及格者為優先考量。
第四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暨公假申請表、在校成績單、請假核准單、語文能力證明、
          國際事務處規定之各項必備文件,與其他有助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第五條    申請獎勵之學生應於出國前四週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經系所主管核章及本學院初審後,
          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學院按學生申請先後順序並依學校標準予以補助,至學院相關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以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優先,
          每篇申請學生以2名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第七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
          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長期交流者,得依本校標準酌予補助經費。
第八條    經核定且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影本
          (出入境時請優先選擇人工查驗櫃檯通關),若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務必在通關後至公務櫃檯補出入境戳章,
          始得核銷獎勵金。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
          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