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研究空間分配及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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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有效使用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學研究空間,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第6條,特訂定本原則。 | 第1條 為有效使用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學研究空間,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第6條,特訂定本原則。 |
在2024年6月6日 (四) 15:37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3.04.18 112學年度第4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3.05.20 11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修正後核備
- 113.06.04 高醫心通字第1131102047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有效使用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學研究空間,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第6條,特訂定本原則。 第2條 本中心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教師研究室、語言實習教室及實驗場所。 第3條 本中心新進教師於到校服務時,其所服務單位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計畫進行時,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 第4條 本中心教學研究空間應由本中心及所屬四中心主管共同規劃並管理。 第5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6條 本原則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通過,送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