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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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doc|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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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doc|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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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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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9 9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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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doc|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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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3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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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3 101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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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30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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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30 101學年度第3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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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767.doc|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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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767.doc|102.06.21 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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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23一○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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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23 10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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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085.doc|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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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085.doc|102.10.09  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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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7一○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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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7 102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媒體:1031100801.doc|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媒體:1031100801.doc|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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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05一○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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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05 103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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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27.docx|104.03.24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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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27.docx|104.03.24 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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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7一○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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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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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800.doc|104.11.18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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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800.doc|104.11.18 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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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評量要點修正條文(公告用)_1060413.doc|106.03.29 105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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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評量要點_1071031公告版.docx|107.10.12 10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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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28 107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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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1340.docx|108.04.15 高醫教字第108110134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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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7 108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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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939.docx|109.04.10 高醫教字第109110093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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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19 109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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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06 109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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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09 董事會第十九屆第十七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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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01103284.docx|110.09.27 高醫教字第110110328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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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26 11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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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8 11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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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25 董事會第十九屆第五十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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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1713.docx|113.05.16 高醫教字第1131101713號函公布]]</font>
-
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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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課程評量」及「學生自我評估」,各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方式由
+
一、為推動本校教學評量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
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由
-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填卷,且填卷數至少10份(含)以上,
+
    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
   才列為有效評量。
+
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
三、 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1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
   必要時,各教學單位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得自行設計教學意見調查問卷,並視需要得輔以紙本評量自行施測,
+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
   其統計結果需符合校方網路教學評量各項指標分數,且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
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
四、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分數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教師教學評量」分數採有效加權平均值,該值為有效評量各課程授課時數乘以分數後之累計,
+
        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除以有效評量總授課時數,計算後之分數。
+
        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
-
   「課程評量」分數採該課程有效平均值。
+
          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
五、 各學院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
        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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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本委員會,並視需求提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學改進、
+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
   課程規劃與調整,及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
五、有效評量標準:
-
   教學評量質性訪談意見,僅提供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及校課程委員會,作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
+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
   輔導之用途。
+
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
 +
          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
        3.當學期(年)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及教學優良教師遴選時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
    (二)「課程評量」分數
 +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
七、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1.獎勵:基本條件為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40分(含)以上、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者。優先獎勵有效加權平均值
 +
          排名前35%(名次相同時得增額)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視獎勵時之經費得擴大獎勵至排名前50%(基本條件與本款第1目
 +
          前述同),獎勵方案陳請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
        2.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
 +
          中心與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進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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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學發展
 +
          與資源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
        4.3年內累計2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送各級教評會備查。
 +
        5.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得另訂施行
 +
          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
    (二)「課程評量」:
 +
        1.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40分(含)以上之課程,予以主負責教師獎狀以資鼓勵。
 +
        2.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
        3.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
 +
          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
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
九、本要點經本委員會、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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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5月20日 (一) 11:21的目前修訂版本

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95.06.29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96.04.20 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97.10.29 9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7.11.26 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102.03.13 101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5.30 101學年度第3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6.21 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102.09.23 10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10.09 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103.02.07 102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104.03.05 103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03.24 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104.10.2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11.18 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106.03.29 105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7.10.12 10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8.03.28 107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8.04.15 高醫教字第1081101340號函公布
109.03.17 108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9.04.10 高醫教字第1091100939號函公布
110.03.19 109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10.05.06 109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9.09 董事會第十九屆第十七次董事會議通過
110.09.27 高醫教字第1101103284號函公布
112.09.26 11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12.12.28 11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4.25 董事會第十九屆第五十次董事會議通過
113.05.16 高醫教字第1131101713號函公布
 
一、為推動本校教學評量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由
    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1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一)「教師教學評量」
        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
           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五、有效評量標準: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
          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3.當學期(年)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及教學優良教師遴選時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二)「課程評量」分數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七、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獎勵:基本條件為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40分(含)以上、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者。優先獎勵有效加權平均值
          排名前35%(名次相同時得增額)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視獎勵時之經費得擴大獎勵至排名前50%(基本條件與本款第1目
          前述同),獎勵方案陳請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2.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
          中心與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進行預警。
        3.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學發展
          與資源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4.3年內累計2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送各級教評會備查。
        5.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得另訂施行
          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課程評量」:
        1.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40分(含)以上之課程,予以主負責教師獎狀以資鼓勵。
        2.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3.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
          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九、本要點經本委員會、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