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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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 | + | 第1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運動場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本辦法。 |
+ | 第2條 本停車場為24小時開放。 | ||
+ | 第3條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車輛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並依據每學年公告之「汽、機車申請通知」辦理,該申請通知將經每學年度停車場 | ||
+ | 管理委員會決議之。 | ||
+ | 第4條 繳費與退費: | ||
+ | 一、現職教職員工:由薪資代扣費用辦理。 | ||
+ | 二、在校學生:以每學期現金繳費。 | ||
+ | 三、其他人員之收費須另洽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 ||
+ | 因故需停止停放時,須於當月25日前通知總務處事務組,並自下月份起取消入場停車資格。惟機車部分,不另退款。 | ||
+ | 第5條 本停車場汽車為固定車位、機車為非固定車位。停車證不得隨意更改,冒名進場停車者,終止原停車證停車權,已繳費用概不 | ||
+ | 退還,且一年內不得辦理本停車場停車證。 | ||
+ | 第6條 停車證係供本校教職員工生所有之汽、機車申請,申請時須檢附本人之駕照及行照影本,車輛若非本人所有,而屬公司行號者 | ||
+ | 須使用同意書,屬直系親屬、配偶者且須附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僅限本人申請以乙輛為原則,若有特殊原因提出申請登錄之車籍 | ||
+ | 資料,含申請人本人之車輛以2輛為上限。 | ||
+ | 第7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停車人如毀損本停車場設備 | ||
+ | 建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停車人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事故者,由停車人自行解決。 | ||
+ | 第8條 車輛進出應遵循指標依速限行駛,停車時應停在停車區之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在車道或妨礙通行處。違規之車輛經管理員勸告 | ||
+ | 制止不服者逕予登記,違規登記兩次以上者終止停車權,一年內不得辦理本停車場停車證。 | ||
+ | 第9條 遇本校重大慶典活動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全天必須調撥外,餘學術相關活動欲租借停車時,本停車場B2F及B3F之車位在 | ||
+ | 星期六上午9時後、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全天),必須配合學校調撥使用。 | ||
+ | 第10條 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本停車場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
+ | 第11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或停車場公告事項辦理。 | ||
+ | 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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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5月15日 (三) 11:1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02高醫總字第1021100930號函公布
- 105.08.18 10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0.01.14 10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0.02.02 高醫總字第1101100198號函公布:(English)
第1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運動場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停車場為24小時開放。 第3條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車輛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並依據每學年公告之「汽、機車申請通知」辦理,該申請通知將經每學年度停車場 管理委員會決議之。 第4條 繳費與退費: 一、現職教職員工:由薪資代扣費用辦理。 二、在校學生:以每學期現金繳費。 三、其他人員之收費須另洽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因故需停止停放時,須於當月25日前通知總務處事務組,並自下月份起取消入場停車資格。惟機車部分,不另退款。 第5條 本停車場汽車為固定車位、機車為非固定車位。停車證不得隨意更改,冒名進場停車者,終止原停車證停車權,已繳費用概不 退還,且一年內不得辦理本停車場停車證。 第6條 停車證係供本校教職員工生所有之汽、機車申請,申請時須檢附本人之駕照及行照影本,車輛若非本人所有,而屬公司行號者 須使用同意書,屬直系親屬、配偶者且須附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僅限本人申請以乙輛為原則,若有特殊原因提出申請登錄之車籍 資料,含申請人本人之車輛以2輛為上限。 第7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停車人如毀損本停車場設備 建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停車人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事故者,由停車人自行解決。 第8條 車輛進出應遵循指標依速限行駛,停車時應停在停車區之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在車道或妨礙通行處。違規之車輛經管理員勸告 制止不服者逕予登記,違規登記兩次以上者終止停車權,一年內不得辦理本停車場停車證。 第9條 遇本校重大慶典活動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全天必須調撥外,餘學術相關活動欲租借停車時,本停車場B2F及B3F之車位在 星期六上午9時後、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全天),必須配合學校調撥使用。 第10條 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本停車場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11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或停車場公告事項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