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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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021停車場管理辦法.doc|105.08.18 10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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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4  10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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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930.pdf|【請按右上方102.04.02高醫總字第1021100930號函公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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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01100198.docx|110.02.02  高醫總字第1101100198號函公布]]:[[媒體:總務處_停車場管理辦法(904) checked.docx|(English)]]</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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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運動場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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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停車場為24小時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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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車輛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並依據每學年公告之「汽、機車申請通知」辦理,該申請通知將經每學年度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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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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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繳費與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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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現職教職員工:由薪資代扣費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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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校學生:以每學期現金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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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人員之收費須另洽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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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需停止停放時,須於當月25日前通知總務處事務組,並自下月份起取消入場停車資格。惟機車部分,不另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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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停車場汽車為固定車位、機車為非固定車位。停車證不得隨意更改,冒名進場停車者,終止原停車證停車權,已繳費用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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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還,且一年內不得辦理本停車場停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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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停車證係供本校教職員工生所有之汽、機車申請,申請時須檢附本人之駕照及行照影本,車輛若非本人所有,而屬公司行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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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使用同意書,屬直系親屬、配偶者且須附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僅限本人申請以乙輛為原則,若有特殊原因提出申請登錄之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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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含申請人本人之車輛以2輛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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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停車人如毀損本停車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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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停車人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事故者,由停車人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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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車輛進出應遵循指標依速限行駛,停車時應停在停車區之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在車道或妨礙通行處。違規之車輛經管理員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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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止不服者逕予登記,違規登記兩次以上者終止停車權,一年內不得辦理本停車場停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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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遇本校重大慶典活動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全天必須調撥外,餘學術相關活動欲租借停車時,本停車場B2F及B3F之車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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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期六上午9時後、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全天),必須配合學校調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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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本停車場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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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或停車場公告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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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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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5月15日 (三) 11:1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02高醫總字第1021100930號函公布
105.08.18 10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1.14 10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2.02 高醫總字第1101100198號函公布(English)
                               
第1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運動場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停車場為24小時開放。
第3條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車輛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並依據每學年公告之「汽、機車申請通知」辦理,該申請通知將經每學年度停車場
        管理委員會決議之。
第4條  	繳費與退費:
        一、現職教職員工:由薪資代扣費用辦理。
        二、在校學生:以每學期現金繳費。
        三、其他人員之收費須另洽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因故需停止停放時,須於當月25日前通知總務處事務組,並自下月份起取消入場停車資格。惟機車部分,不另退款。
第5條	本停車場汽車為固定車位、機車為非固定車位。停車證不得隨意更改,冒名進場停車者,終止原停車證停車權,已繳費用概不
        退還,且一年內不得辦理本停車場停車證。
第6條	停車證係供本校教職員工生所有之汽、機車申請,申請時須檢附本人之駕照及行照影本,車輛若非本人所有,而屬公司行號者
        須使用同意書,屬直系親屬、配偶者且須附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僅限本人申請以乙輛為原則,若有特殊原因提出申請登錄之車籍
        資料,含申請人本人之車輛以2輛為上限。
第7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停車人如毀損本停車場設備
        建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停車人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事故者,由停車人自行解決。
第8條 	車輛進出應遵循指標依速限行駛,停車時應停在停車區之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在車道或妨礙通行處。違規之車輛經管理員勸告
        制止不服者逕予登記,違規登記兩次以上者終止停車權,一年內不得辦理本停車場停車證。
第9條	遇本校重大慶典活動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全天必須調撥外,餘學術相關活動欲租借停車時,本停車場B2F及B3F之車位在
        星期六上午9時後、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全天),必須配合學校調撥使用。
第10條	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本停車場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11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或停車場公告事項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