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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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11.29 112學年度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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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及 | |
- | + |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
- | + |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 |
- | + |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 |
- | + |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 |
- | + |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 |
- | + |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關之案件。 | |
- | + |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 |
- | + |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 |
- | + |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
- | + | 三、本委員會為推動與規劃相關業務,分設下列小組,其任務如下: | |
- | + | (一)政策規劃小組: | |
- | + | 1.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 |
- | + | 2.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 | |
- | + | 3.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 |
- | + | 4.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 |
- | + | 5.研擬本委員會設置要點訂修及其運作事宜。 | |
- | + | 6.彙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 |
- | + | 7.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 |
- | + |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 |
- | + | (二)教學推廣小組: | |
- | + | 1.規劃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多元化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 |
- | + | 2.推動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 |
- | + | 3.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 | |
- | + | 4.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 |
- | + | 5.規劃及辦理教職員工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培育、訓練。 | |
- | + | 6.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 |
- | + | 7.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
- | + |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 |
- | + | (三)校園安全小組: | |
- | + | 1.建置安全之校園環境。 | |
- | + | 2.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校園安全設施檢查。 | |
- | + | 3.舉行公聽會及校園安全工作會議等活動。 | |
- | + | 4.建立良好暢通之警報及緊急呼叫系統。 | |
- | + | 5.定期進行問卷等調查,以確認校園安全維護情形。 | |
- | + | 6.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安全事項。 | |
- | + | (四)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小組: | |
- | + | 1.研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 | |
- | + | 2.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 |
- | + | 3.依法協助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 | |
- | + | 4.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 |
- | + | 5.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 |
- | + | 6.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 |
- | + | 7.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相關事務。 | |
- | + | (五)教職員工性別事件防治小組: | |
- | + | 1.研修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 | |
- | + | 2.建立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 |
- | + | 3.依法協助處理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 | |
- | + | 4.建立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 |
- | + | 5.提供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 |
- | + | 6.規劃及辦理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 |
- | + | 7.其他有關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之相關事務。 | |
- | + |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17至21名,並由下列委員組成: | |
- | + |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1名、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 | |
- | + | (二)遴選委員:由校長遴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至少2名、家長代表、學生代表至少2名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 |
- | + | 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負責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 |
- | + |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
- | + | 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 |
- | +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 |
- | + |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 |
- | + |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 | |
- | + | 機關查證屬實。 | |
+ |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 ||
+ | 六、本委員會採分組推動相關業務,各小組置召集人1名,並置2至4名委員,另由各召集人指派幹事1名: | ||
+ | (一)政策規劃小組(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 。 | ||
+ | (二)教學推廣小組(以教務長為召集人) 。 | ||
+ | (三)校園安全小組(以總務長為召集人) 。 | ||
+ | (四)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小組(以學務長為召集人) 。 | ||
+ | (五)教職員工性別事件防治小組(以人力資源室主任為召集人) 。 | ||
+ | 本校如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將依個案需要召開小組召集人會議,負責審議該事件是否受理。 | ||
+ | 參與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本委員會委員或校內外具備教育部調查專業人才庫資格者,參與事件調查工作或撰寫調查報告,依案件調查 | ||
+ | 需要,核實支給出席費、差旅費及調查報告撰寫稿費,所需經費由本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 ||
+ | 七、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八、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
+ |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當然委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 | ||
+ | 參與發言及表決。 | ||
+ | 必要時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
+ |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 | 九、本委員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 ||
+ | 十、本委員會得與相關單位協商各項計畫之推動,並請相關單位配合兼辦該單位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業務。 | ||
+ | 十一、本委員會推動之各項工作均需建立完整資料檔案;受理各項申訴與申覆案件之相關資料均應保密並妥善管理。 | ||
+ | 十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推動相關業務與年度工作計劃,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並依學校程序編入年度預算。 | ||
+ | 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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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5月13日 (一) 10:00的目前修訂版本
- 教育部88.12.22台(八八)訓(三)字第八八一六0四七三號函同意備查
- 89.01.04(89)高醫校法(一)字第004號函頒布
- 94.05.13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2號函公布
- 97.02.20.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教育部97.06.25台訓(三)字第0970121184號函同意備查
- 97.07.14高醫性研字第0971103109號函公布
- 98.03.09九十七學年度本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4.14高醫性研字第0981101582號函公布
- 101.10.09一O一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1.11.08一O一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1.11.21高醫秘字第1011103243號函公布
- 103.11.18一O三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5一O三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01.15高醫秘字第1041100108號函公布
- 111.05.09 111學年度第4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112.06.15 11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2.06.26高醫秘字第1121102098號函公布
- 112.11.29 112學年度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112.12.28 11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3.01.05高醫秘字第1131100062號函公布
- 113.04.11 11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3.05.10高醫秘字第1131101650號函公布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及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委員會為推動與規劃相關業務,分設下列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政策規劃小組: 1.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2.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 3.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4.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5.研擬本委員會設置要點訂修及其運作事宜。 6.彙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7.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二)教學推廣小組: 1.規劃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多元化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2.推動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3.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 4.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5.規劃及辦理教職員工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培育、訓練。 6.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7.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校園安全小組: 1.建置安全之校園環境。 2.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校園安全設施檢查。 3.舉行公聽會及校園安全工作會議等活動。 4.建立良好暢通之警報及緊急呼叫系統。 5.定期進行問卷等調查,以確認校園安全維護情形。 6.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安全事項。 (四)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小組: 1.研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 2.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3.依法協助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 4.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5.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6.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7.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相關事務。 (五)教職員工性別事件防治小組: 1.研修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 2.建立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3.依法協助處理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 4.建立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5.提供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6.規劃及辦理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7.其他有關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之相關事務。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17至21名,並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1名、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 (二)遴選委員:由校長遴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至少2名、家長代表、學生代表至少2名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負責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六、本委員會採分組推動相關業務,各小組置召集人1名,並置2至4名委員,另由各召集人指派幹事1名: (一)政策規劃小組(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 。 (二)教學推廣小組(以教務長為召集人) 。 (三)校園安全小組(以總務長為召集人) 。 (四)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小組(以學務長為召集人) 。 (五)教職員工性別事件防治小組(以人力資源室主任為召集人) 。 本校如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將依個案需要召開小組召集人會議,負責審議該事件是否受理。 參與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本委員會委員或校內外具備教育部調查專業人才庫資格者,參與事件調查工作或撰寫調查報告,依案件調查 需要,核實支給出席費、差旅費及調查報告撰寫稿費,所需經費由本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七、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八、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當然委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 參與發言及表決。 必要時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委員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十、本委員會得與相關單位協商各項計畫之推動,並請相關單位配合兼辦該單位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業務。 十一、本委員會推動之各項工作均需建立完整資料檔案;受理各項申訴與申覆案件之相關資料均應保密並妥善管理。 十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推動相關業務與年度工作計劃,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並依學校程序編入年度預算。 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