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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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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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1.10.13 11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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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為健全會計制度及落實預算制度,合理分配年度預算,以促進學校財務資源 | |
- | + | 之有效運用,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預算委員會」(以下簡 | |
- | + |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
- | + | 一、配合校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審議年度預算編列之原則及相關辦法。 | |
- | + | 二、依學校發展需要,審議各項房屋及建築之新建或修繕工程。 | |
- | + | 三、依學校發展特色,審議圖書博物、儀器設備及電腦軟體等之購置。 | |
- | + | 四、審議各單位年度工作重點預算。 | |
- | + | 五、審議重大之預算修正及追加案。 | |
- | + | 六、審議其他相關年度預算事宜。 | |
- | + | 第3條 本委員會執行年度預算審議時,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預算編列原則應 | |
- | + | 配合校務發展及年度工作重點辦理。 | |
- | + | 第4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人員如下: | |
- | + | 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教學單位一級主管及相關單位一級主管等若干人。 | |
- | + | 必要時得由校長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 | |
- | +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 |
- | +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委員若因主管職務異動,其委員之 | |
- | + | 任期由接任之主管續任之。 | |
- | + | 第5條 本委員會得經會議決議,設小組或委由本校功能性委員會對分項年度預算案進行初審。 | |
- | + | 第6條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會計室人員擔任,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會計室負責。 | |
- | + | 第7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
- | + | 第8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代理。出席之委員 | |
- | + | 審查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應予迴避。 | |
- | + |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 |
- | + | 第9條 教學單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審查其所屬系所(組)預算時,得參照本辦法 | |
- | + | 訂定院級預算委員會審議之。 | |
+ | 第10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 ||
+ | 第11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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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4月23日 (二) 17:12的目前修訂版本
- 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 97.03.12高醫會字第0971101088號函公布
-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2.10.09高醫會字第1021103040號函公布
- 111.10.13 11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11.11.01高醫會字第1111104053號函公布 (English)
第1條 本校為健全會計制度及落實預算制度,合理分配年度預算,以促進學校財務資源 之有效運用,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預算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校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審議年度預算編列之原則及相關辦法。 二、依學校發展需要,審議各項房屋及建築之新建或修繕工程。 三、依學校發展特色,審議圖書博物、儀器設備及電腦軟體等之購置。 四、審議各單位年度工作重點預算。 五、審議重大之預算修正及追加案。 六、審議其他相關年度預算事宜。 第3條 本委員會執行年度預算審議時,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預算編列原則應 配合校務發展及年度工作重點辦理。 第4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人員如下: 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教學單位一級主管及相關單位一級主管等若干人。 必要時得由校長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委員若因主管職務異動,其委員之 任期由接任之主管續任之。 第5條 本委員會得經會議決議,設小組或委由本校功能性委員會對分項年度預算案進行初審。 第6條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會計室人員擔任,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會計室負責。 第7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8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代理。出席之委員 審查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應予迴避。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第9條 教學單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審查其所屬系所(組)預算時,得參照本辦法 訂定院級預算委員會審議之。 第10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