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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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6.01.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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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新生(含轉學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體檢報告。研究所(碩、博士)新生可繳交開學前3個月內在合格醫療機構之體檢報告。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 |
- | + | 境外學生新生於入學時,除接受學生健康檢查外,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檢項目辦理。 | |
- | + | 三、新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健康檢查,並將健康檢查報告繳交至衛生保健組,未依規定完成之學生,視同未完成入學程序。 | |
- | + | 入學後即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未完成健康檢查之學生,於復學時須完成健康檢查。 | |
- | + | 四、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 |
- | + | 五、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 |
- | + | 六、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 |
- | + | 七、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 |
- | + |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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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29日 (五) 15:4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04.2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
- 96.01.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修正
- 96.03.2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 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
-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5.29高醫學務字第1121101695號函公布(English)
一、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健康,防治校園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訂定本要點。 二、新生(含轉學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體檢報告。研究所(碩、博士)新生可繳交開學前3個月內在合格醫療機構之體檢報告。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境外學生新生於入學時,除接受學生健康檢查外,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檢項目辦理。 三、新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健康檢查,並將健康檢查報告繳交至衛生保健組,未依規定完成之學生,視同未完成入學程序。 入學後即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未完成健康檢查之學生,於復學時須完成健康檢查。 四、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單位。 五、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與追蹤。 六、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七、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