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級研究中心收費研究平台收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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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2.27 112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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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收費研究平台(以下簡稱研究平台),係指各中心對外開放並酌收費用之研究平台。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收費研究平台(以下簡稱研究平台),係指各中心對外開放並酌收費用之研究平台。 | ||
收費對象為研究平台所屬中心以外之人員。 | 收費對象為研究平台所屬中心以外之人員。 | ||
- | 第3條 | + | 第3條 研究平台收費項目及標準另訂,經研究發展處召開之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停止收費時亦同。各中心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對外收費。 |
- | 第4條 | + | 第4條 研究平台所屬儀器應由各中心設置儀器專責教師及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設計、問題諮詢等 |
- | + | 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中心研究人員擔任,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 |
- | 第5條 | + | 第5條 研究平台經費運用: |
- | + | 一、研究平台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一為學校行政管理費,其餘得由平台所屬中心支配使用。 | |
- | + | 二、每學年研究平台收費報表由總務處出納組提供,由研究發展處與各中心核對無誤並依前款比例分配經費,簽請校長核准後編列 | |
- | + | 於下學年度預算,各中心得編列為該平台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 | |
- | + | 三、各學年度編列之預算應於當學年度核銷完畢,停止運作之研究平台,其預算未使用部分歸入學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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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繳費單正本應繳回平台所屬中心,各中心應確實保存繳費單備查。 | 第6條 繳費單正本應繳回平台所屬中心,各中心應確實保存繳費單備查。 | ||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8條 | + | 第8條 本辦法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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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29日 (五) 09:28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2.06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0201號函公布
- 109.10.08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10.30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3449號函公布(附表)
- 113.02.27 112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 113.03.14 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3.27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1095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校級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收費平台服務收入得以有效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收費研究平台(以下簡稱研究平台),係指各中心對外開放並酌收費用之研究平台。 收費對象為研究平台所屬中心以外之人員。 第3條 研究平台收費項目及標準另訂,經研究發展處召開之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停止收費時亦同。各中心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對外收費。 第4條 研究平台所屬儀器應由各中心設置儀器專責教師及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設計、問題諮詢等 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中心研究人員擔任,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第5條 研究平台經費運用: 一、研究平台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一為學校行政管理費,其餘得由平台所屬中心支配使用。 二、每學年研究平台收費報表由總務處出納組提供,由研究發展處與各中心核對無誤並依前款比例分配經費,簽請校長核准後編列 於下學年度預算,各中心得編列為該平台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 三、各學年度編列之預算應於當學年度核銷完畢,停止運作之研究平台,其預算未使用部分歸入學校。 第6條 繳費單正本應繳回平台所屬中心,各中心應確實保存繳費單備查。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