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聘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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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專題或專案計畫專任人員管理要點.docx|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專題或專案計畫專任人員管理要點.docx|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專題或專案計畫專任人員管理要點_1070222公告版.docx|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專題或專案計畫專任人員管理要點_1070222公告版.docx|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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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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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2697.docx|108.08.07 高醫人字第108110269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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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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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4504.docx|109.01.03 高醫人字第10811045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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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12 109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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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3912.docx|109.12.10 高醫人字第109110391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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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1 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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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01103986.docx|110.11.23 高醫人字第110110398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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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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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3 11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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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4 第十九屆第三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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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4639.docx|111.12.19 高醫人字第111110463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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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15 11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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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9 第十九屆第四十八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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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0916.docx|113.03.19 高醫人字第1131100916號函公布]][[媒體:1131100916EV.docx| (English)]]</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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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使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之管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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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使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之聘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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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專題(案)計畫係指公民營機構補助(委託)計畫、產學合作計畫、跨校(機構)合作計畫及各種募款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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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專題(案)計畫係指公民營機構補助(委託)計畫、產學合作計畫、跨校(機構)合作計畫、各種募款及學校經費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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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專任人員(屬編制外)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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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專任人員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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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指計畫所聘用之具有博士學位之專職人員,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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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博士後研究員:指計畫所聘用之具有博士學位之專職人員,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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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任助理人員:指計畫所聘用之專職從事專題(案)研究計畫工作人員。但在職人員或在學學生,除碩士在職專班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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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助理:指計畫所聘用之專職從事專題(案)研究計畫人員。但在職行政人員或在學學生,除在職進修或進修部學生專職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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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班學生專職於專題(案)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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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題(案)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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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計畫中已擔任任一類專任人員,不得再擔任或兼任同一計畫或其他計畫之其他類人員。但同一補助(委託)計畫機構如因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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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工作人員:指行政助理或經校長核准之其他職稱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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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需要,得循本校行政程序簽請核准,由二件以上計畫經費分攤專任人員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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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計畫中已擔任任一類專任人員,不得再擔任或兼任同一計畫或其他計畫之其他類人員。計畫主持人如因計畫執行需要,得循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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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由自籌經費或計畫補助機構其他經費共同列支計畫專任人員所需費用。
三、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條件如下:
三、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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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補助(委託)機構規定辦理,以符合計畫需求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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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補助(委託)機構規定或校務發展需要辦理,以符合人力需求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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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科技部規定,應迴避進用機關首長、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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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規定,應迴避進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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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人員,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其他專案計畫進用人員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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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長、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所屬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計畫專任人員,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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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惟在各該主管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款之限制。然渠等人員續聘時,如執行不同計畫,應依規定迴避進用;如執行原計畫,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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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其他專案計畫進用人員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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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避進用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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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惟在各該主管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款之限制。然渠等人員續聘時,如執行不同計畫,應依規定迴避進用;如執行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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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迴避進用規定之限制。
四、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程序如下:
四、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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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應於收到計畫審查通過相關文件後,始得依核定之人事經費內容,甄選計畫所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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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畫主持人應於收到計畫審查通過相關文件後,始得依核定之人事經費內容,甄選計畫所需人員,並依本校計畫專任人員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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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依本要點所訂聘任及報到流程完成進用,聘期不得往前追溯,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由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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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報到流程完成進用,聘期不得往前追溯,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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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用人單位主管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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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校經費所聘工作人員之遴聘,比照本校專任職員工之聘任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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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一聘任期間,專、兼任及臨時工身分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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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籍人員須事先取得勞動部工作許可函及移民署居留證後,始得聘任並辦理勞、健保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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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外籍人員須事先取得勞動部工作許可函,始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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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專任人員每月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原則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無規定者依本校「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酬金暨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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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首次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員到職前應先取得「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核發之6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時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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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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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專任人員之待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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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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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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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聘任期限不得逾計畫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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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計畫專任人員每月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原則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無規定者依本校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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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計畫執行期間內聘期屆滿,計畫主持人擬續聘該人員時,視為重新聘任,須聘任程序重新辦理人員聘任及報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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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計畫專任人員核薪由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於計畫經費額度內,綜合考量計畫執行所需工作職能及工作內容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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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於聘期中轉換計畫,視為提前離職,應辦理離職手續,並依聘任程序重新辦理人員聘任及報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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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附表各專業級別之專業程度第1級作為敘薪參照基礎,再依計畫專任人員專業技能精熟程度及相關經驗年資表現逐年逐級提敘工作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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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期屆滿前離職,應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契約書約定預告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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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殊稀有專業人才薪資,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得於計畫經費額度內,依校內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不受附表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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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聘期屆滿時,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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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科技部計畫所聘專任人員薪資不得低於附表專業級別D之專業程度1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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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聘期屆滿前未完成續聘作業,於聘期屆滿翌日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停支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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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終工作獎金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無規定者依本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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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專任人員之考核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由計畫主持人自訂辦理。學校經費所聘工作人員依本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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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專任人員之保險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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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本校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契約書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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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畫專任人員皆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外籍人員須取得居留證後方得辦理健保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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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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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應自計畫人員到職當日申報勞工保險加保,以保障其權益,其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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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自申報當日起算,不得往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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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若未依規定於到職當日辦理進用人員之勞工保險,致發生保險事故而無法申請勞保給付(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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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酬金暨博士後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請至上方113.03.19 高醫人字第1131100916號函公布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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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及衍生勞保局對本校之罰鍰(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分別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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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保險4倍罰鍰及就業保險10倍罰鍰)時,均由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負繳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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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計畫專任人員若於聘僱期間中途離職或聘僱期限屆滿不再續聘,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理離職;因逾期退保所衍生或離職時有未繳納之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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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費及勞工退休金,均由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負繳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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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專任人員之勞工退休金(離職儲金)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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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畫專任人員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由本校辦理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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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籍人員應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由本校辦理按月提繳離職儲金,儲存於臺灣銀行設立之勞工個人離職儲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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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專任人員之差勤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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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採「線上簽到退」系統,記錄簽到退情形,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並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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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日工作時間原則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若應計畫執行需要,得由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與計畫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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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協商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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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請(休)假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給假一覽表規定辦理,請(休)假應填寫請假申請單經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及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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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核後,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用人單位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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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專任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地點安排,由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督導指定,並得視計畫需要派往本校以外其他地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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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期限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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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期限不得超過計畫之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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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進計畫專任人員應先予試用三個月,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試用評核不合格者,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得予以停止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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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計畫專任人員在試用期間,自認不適職務或志趣不合者,亦得自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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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計畫執行期間內聘期屆滿,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擬續聘該人員時,視為重新聘任,須依聘任程序重新辦理人員聘任及報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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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計畫結束時,應依人事作業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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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計畫專任人員於聘期中轉換計畫,視為提前離職,應至人事室辦理離職手續,並依聘任程序辦理人員聘任及報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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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計畫專任人員之考核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由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自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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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薪資調整依專題(案)計畫專(兼)任助理人員薪資調整作業流程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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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計畫專任人員應參加本校各單位針對計畫人員舉辦之各種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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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計畫專任人員之離職程序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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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畫專任人員聘期結束如未續聘或提前離職,須1個月前辦理離職手續,填寫「離職書」,本人親自簽名經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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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章後,先至圖書館辦理借書查註後,送人事室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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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需申請離職證明,另行填寫「離職證明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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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事室於離職生效日當天為離職人員辦理退保,離職人員可於離職生效日當日10時後至人事室領取勞健保轉出單及離職證明,並繳回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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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未辦理離職手續,期間衍生勞健保及勞退金費用由當事人及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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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照者,應依相關法規於期限內辦理執照歇(停)業等有關程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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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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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確實遵守實驗室管理及安全衛生規定,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應負督導責任,以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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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對於計畫執行期間所知悉或保存之技術資料須嚴加保密,離職時,應將全部有關之技術資料繳回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計畫用人單位主管,並就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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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負保密之義務,不因離職而終止,如因洩密致損害本校權益時,本校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法律責任,並要求賠償。
+
-
   (三)其餘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
-
十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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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28日 (四) 14:4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8.07 高醫人字第1081102697號函公布
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過通
109.01.03 高醫人字第1081104504號函公布
109.11.12 109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12.10 高醫人字第1091103912號函公布
110.11.11 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1.23 高醫人字第1101103986號函公布
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10.13 11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11.24 第十九屆第三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111.12.19 高醫人字第1111104639號函公布
113.02.15 11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2.29 第十九屆第四十八次董事會議通過
113.03.19 高醫人字第1131100916號函公布 (English)
一、本校為使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之聘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題(案)計畫係指公民營機構補助(委託)計畫、產學合作計畫、跨校(機構)合作計畫、各種募款及學校經費計畫。
   計畫專任人員分類如下:
   (一)博士後研究員:指計畫所聘用之具有博士學位之專職人員,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
   (二)研究助理:指計畫所聘用之專職從事專題(案)研究計畫人員。但在職行政人員或在學學生,除在職進修或進修部學生專職於
       專題(案)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研究助理。
   (三) 工作人員:指行政助理或經校長核准之其他職稱工作人員。
   於計畫中已擔任任一類專任人員,不得再擔任或兼任同一計畫或其他計畫之其他類人員。計畫主持人如因計畫執行需要,得循本校
   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由自籌經費或計畫補助機構其他經費共同列支計畫專任人員所需費用。
三、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條件如下:
   (一)依補助(委託)機構規定或校務發展需要辦理,以符合人力需求為要件。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規定,應迴避進用機關
       首長、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所屬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計畫專任人員,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
       費;其他專案計畫進用人員比照辦理。
   (三)惟在各該主管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款之限制。然渠等人員續聘時,如執行不同計畫,應依規定迴避進用;如執行原計畫,
       不受迴避進用規定之限制。
四、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程序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應於收到計畫審查通過相關文件後,始得依核定之人事經費內容,甄選計畫所需人員,並依本校計畫專任人員聘任
       及報到流程完成進用,聘期不得往前追溯,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
   (二)學校經費所聘工作人員之遴聘,比照本校專任職員工之聘任程序辦理。
   (三)外籍人員須事先取得勞動部工作許可函及移民署居留證後,始得聘任並辦理勞、健保加保。
五、計畫專任人員每月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原則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無規定者依本校「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酬金暨博士後
   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辦理。
六、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規定如下:
   (一)聘任期限不得逾計畫執行期間。
   (二)計畫執行期間內聘期屆滿,計畫主持人擬續聘該人員時,視為重新聘任,須聘任程序重新辦理人員聘任及報到手續。
   (三)於聘期中轉換計畫,視為提前離職,應辦理離職手續,並依聘任程序重新辦理人員聘任及報到手續。
   (四)聘期屆滿前離職,應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契約書約定預告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職。
   (五)聘期屆滿時,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六)聘期屆滿前未完成續聘作業,於聘期屆滿翌日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停支薪資。
七、計畫專任人員之考核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由計畫主持人自訂辦理。學校經費所聘工作人員依本校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本校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契約書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酬金暨博士後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請至上方113.03.19 高醫人字第1131100916號函公布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