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教師約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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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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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需要,依據「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訂定本辦法。 | |
- | 第1條 | +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教師,係指以本校或計畫經費聘任之編制外人員,分為一般專案教師及專案教學契約人員,其職級分別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
- | 第2條 | + | |
- | + | ||
第3條 一般專案教師之聘任資格及審查程序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並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 | 第3條 一般專案教師之聘任資格及審查程序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並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 | ||
- | + | 專案教學契約人員之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審查程序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如未具教育部教師證書,則依前項規定辦理。 | |
- | + | 第4條 專案教師聘任年齡,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但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在此限。 | |
- | 第4條 | + | 一、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特別規定進用者。 |
- | + | 二、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規定者。 | |
- | 第5條 | + | 第5條 專案教師之權利義務如下: |
- | + | 一、聘期: | |
- | + | (一)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續聘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 |
- | + | (二)一般專案教師至多聘任二年,聘期屆滿後不再聘任。但因校務發展需要,經專案簽准予以續聘者,不在此限。 | |
- | + | 二、薪酬: | |
- | + | (一)報酬及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標準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 |
- | + | (二)一般專案教師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時,其曾任本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專案教師年資,得予按年採計提敘薪級,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 |
- | + | 三、授課時數:比照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之規定。但專案教學契約人員依聘任單位需求另訂之。 | |
- | + | 四、升等:符合升等條件者,依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五、保險:專案教師須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聘期屆滿或中途離職,應辦理退保。外籍教師未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者,可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 | |
- | + | 六、退休金:專案教師於聘任期間,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未具參加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勞工退休金資格者,得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 | |
- | + | 法」規定提撥離職儲金。 | |
- | + | 七、慰助金:專案教師聘期屆滿未獲再聘,且無「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所定終止契約或暫時停止契約執行之情事,按其於本校服務年資發給慰助金 | |
- | + |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酬,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酬為限。 | |
- | + | 八、救濟:專案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勞資爭議處理或相關訴訟,請求救濟。 | |
+ | 第6條 專案教師之聘期、終止契約、停止契約之執行、報酬標準、晉薪、獎金、福利、授課時數、差假、保險、勞工退休金、慰助金、救濟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另訂之。 | ||
+ | 第7條 專案教師於聘期內,如有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所定終止契約或暫時停止契約執行之情事,依該實施原則規定辦理,且於終止契約時不發給慰助金。 | ||
專案教師終止契約時,如有溢領之薪資應繳回。本校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專案教師終止契約時,如有溢領之薪資應繳回。本校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 + | 第8條 一般專案教師聘期屆滿前半年,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由聘任單位簽請校長同意後,依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申請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惟聘任程序需依大學法第18條規定公開 | |
- | + | 招募並依本校新聘教師聘任程序辦理。 | |
- | + | 一、除通識教育類之人文藝術和體育學門教師外,須擔任國內外政府機構(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等)非委託性質且經同儕、專家 | |
- | + | 審查之研究計畫主持人。 | |
+ | 二、至少1篇以本校名義發表於SCI、SSCI、EI、A&HCI期刊論文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至少1篇以本校名義發表於社會人文科學類或通識教育類一級期刊論文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 ||
+ | 第9條 專案教師於聘約期間,得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若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應於離職日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違反規定者,應 | ||
+ | 繳交1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 | ||
+ | 第10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人事相關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11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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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28日 (四) 14:40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12.13 九十六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12.31 高醫人字第0961100882號函公布
- 101.09.13 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1.09.28高醫人字第1011102546號函公布
-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1.22 高醫人字第1091100185號函公布
- 110.10.14 110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0.11.03 高醫人字第1101103693號函公布實施,本次增 訂之第7條第2項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1.11 高醫人字第1121100063號函公布 (English)
第1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需要,依據「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教師,係指以本校或計畫經費聘任之編制外人員,分為一般專案教師及專案教學契約人員,其職級分別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第3條 一般專案教師之聘任資格及審查程序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並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 專案教學契約人員之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審查程序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如未具教育部教師證書,則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4條 專案教師聘任年齡,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但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特別規定進用者。 二、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規定者。 第5條 專案教師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聘期: (一)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續聘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二)一般專案教師至多聘任二年,聘期屆滿後不再聘任。但因校務發展需要,經專案簽准予以續聘者,不在此限。 二、薪酬: (一)報酬及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標準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二)一般專案教師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時,其曾任本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專案教師年資,得予按年採計提敘薪級,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三、授課時數:比照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之規定。但專案教學契約人員依聘任單位需求另訂之。 四、升等:符合升等條件者,依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保險:專案教師須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聘期屆滿或中途離職,應辦理退保。外籍教師未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者,可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 六、退休金:專案教師於聘任期間,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未具參加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勞工退休金資格者,得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 法」規定提撥離職儲金。 七、慰助金:專案教師聘期屆滿未獲再聘,且無「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所定終止契約或暫時停止契約執行之情事,按其於本校服務年資發給慰助金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酬,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酬為限。 八、救濟:專案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勞資爭議處理或相關訴訟,請求救濟。 第6條 專案教師之聘期、終止契約、停止契約之執行、報酬標準、晉薪、獎金、福利、授課時數、差假、保險、勞工退休金、慰助金、救濟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另訂之。 第7條 專案教師於聘期內,如有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所定終止契約或暫時停止契約執行之情事,依該實施原則規定辦理,且於終止契約時不發給慰助金。 專案教師終止契約時,如有溢領之薪資應繳回。本校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8條 一般專案教師聘期屆滿前半年,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由聘任單位簽請校長同意後,依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申請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惟聘任程序需依大學法第18條規定公開 招募並依本校新聘教師聘任程序辦理。 一、除通識教育類之人文藝術和體育學門教師外,須擔任國內外政府機構(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等)非委託性質且經同儕、專家 審查之研究計畫主持人。 二、至少1篇以本校名義發表於SCI、SSCI、EI、A&HCI期刊論文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至少1篇以本校名義發表於社會人文科學類或通識教育類一級期刊論文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第9條 專案教師於聘約期間,得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若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應於離職日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違反規定者,應 繳交1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 第10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人事相關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