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校外英文檢定考試獎補助金申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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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18  112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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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15  11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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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並鼓勵學生參與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訂定本要點。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並鼓勵學生參與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訂定本要點。

在2024年3月28日 (四) 13:38的目前修訂版本

112.11.03 112學年度第2次語言與文化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12.12.18 112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13.02.15 11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3.25 高醫心語字第113110083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並鼓勵學生參與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獎勵對象:
      (一)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參加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二)每人在學期間以受獎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申請校內其他相關英檢獎補助金。
第三條 申請作業:
      (一)依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二)學生申請時應先完成線上登錄作業,備妥下列文件並檢附正本供查驗,至語言與文化中心辦理:
            1.學生證影本。
            2.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若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上所載姓名為英文者,應另檢附足資證明英文姓名之證件(如
            護照等)以供驗證。
第四條 獎補助標準:
      (一)學生參加考試類別及獎補助金標準如附表。
      (二)申請案件經語言與文化中心審核後,提送校方核定獎補助名單。
      (三)當年度獎補助金額依據語言與文化中心公布辦理。
      (四)視當年度預算決定實際獎助名額,經費不足時,得停止實施或酌減獎勵金額。
第五條 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並依補助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要點經語言與文化中心會議、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