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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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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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4號函公布.doc|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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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4號函公布.doc|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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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7公衛系102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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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3公衛系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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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6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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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1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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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15 公共衛生學系10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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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9公共衛生學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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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6_公衛系學生見實習實施要點修正(更新版)-1070206.pdf|106.12.28健康科學院106 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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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01.30 健康科學院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pdf|113.01.30 健康科學院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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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系應學生實習需要,「設置高雄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稱為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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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生實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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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利用上方公告歷程之最新公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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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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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從業選擇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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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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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生實習以選擇一個機構實習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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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於三年級學期結束之暑假期間實施,計四學分,併入四年級上學期一學分、下學期三學分之學分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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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習期間不得少於四週,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1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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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實習時間與機構作息相同,實際實習週數及期間依機構之規定,但不得少於本要點之規定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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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 以符合下列條件者優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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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或正式立案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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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備完整的實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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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督導資格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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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經本系實習委員會推薦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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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實習安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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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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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調查該年實習學生對於實習時間、機構等有關事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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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聯繫機構調查接受實習學生人數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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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本系按各機構之要求及學生實習志願安排實習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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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佈各學生實習機構及行前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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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學生按規定時間自行前往各機構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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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學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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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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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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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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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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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實習中撰寫「實習日誌」或「實習週誌」,實習後限期繳交實習心得或實習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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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實習機構派定後,若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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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實習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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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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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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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與本學系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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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與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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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學系負責老師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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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儘可能蒐集有關實習機構資料提供學生參考,以作實習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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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習機構之評估以具有專業督導並能提供適合的實習計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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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助學生瞭解自己之興趣與能力,選擇適當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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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助學生瞭解機構工作性質及環境,並提供學生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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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定期督導學生實習,負責學生暑期實習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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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實習期間負責老師拜訪各實習單位以一次為原則,學生個別督導則酌情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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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批閱學生實習心得,評定實習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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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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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時成績予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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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習成績的評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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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學期(1學分)--由實習單位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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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學期(3學分)--實習單位佔50%,負責教師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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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及格者須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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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系上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若學生實習人數超過實習單位所指定之人數,以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之必修課程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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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優者優先選擇,若成績相同則以公平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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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關實習之各項爭議事件,交由實習負責老師處理,向系務會議報告或討論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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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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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12日 (二) 11:23的目前修訂版本

93.03.08公共衛生學系所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4號函公布
103.01.17公衛系102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3.02.13公衛系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3.26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4.1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4號函公布
106.8.15 公共衛生學系10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11.29公共衛生學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12.28健康科學院106 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1.30 健康科學院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請利用上方公告歷程之最新公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