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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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6 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研究所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 :::::::::95.3.6 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研究所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 ||
:::::::::99.3.17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3.17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02.4. | + | :::::::::102.4.25 一0一學年度藥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102.12. | + | :::::::::102.12.17 一0二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104.09. | + | :::::::::104.09.23 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
- | :::::::::105.03. | + | :::::::::105.03.07 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
- | :::::::::105.04. | + | :::::::::105.04.01 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106.03. | + | :::::::::106.03.06 一0五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
- | :::::::::106.03. | + | :::::::::106.03.17 一0五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110.03. | + | :::::::::110.03.11 一0九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
- | :::::::::110.06. | + | :::::::::110.06.10 109學年度藥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媒體: | + | :::::::::110.8.11 110學年度高醫系藥字第1101102596號函公告 |
+ | :::::::::112.11.02 一一二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 ||
+ | :::::::::112.11.09 一一二學年度藥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藥學院藥學系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辦法.doc|112.12.18 高醫院藥字第1121104255號函公告]]</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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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依照前一學期必修課程加權平均成績和發表論文計分,同分參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 | 第三條 依照前一學期必修課程加權平均成績和發表論文計分,同分參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 | ||
計分方法 | 計分方法 | ||
- | 一、碩士生:學業成績(60%)及論文發表(40%) | + | 一、碩士生:學業成績(60%)及論文發表(40%)及其他學術表現,上學期限碩二及提早入學碩一生、下學期限碩一及提早入學碩二生申請。 |
- | 二、博士生:學業成績(40%)及論文發表(60%) | + | 二、博士生:學業成績(40%)及論文發表(60%)及其他學術表現,已達畢業學分數者,一律以論文分數核計。 |
- | + | 三、研究論文需於修讀學位期間以本校藥學系名義發表,且指導教授須為通訊作者,且只能於論文發表當學年度提出獎學金申請使用,不得重覆使用。(檢附接受文件或抽印本) | |
四、論文發表評分,依每篇論文之[期刊排名加權分數]x[作者排名加權分數]後累加計算 | 四、論文發表評分,依每篇論文之[期刊排名加權分數]x[作者排名加權分數]後累加計算 | ||
(一):學術論文刊登期刊排名加權分數:國內外SCI期刊 | (一):學術論文刊登期刊排名加權分數:國內外SCI期刊 | ||
- | 最佳排名(百分位數) | + | 最佳排名(百分位數) 加權分數 |
- | 排名≦10% | + | 排名≦10% 14分 |
- | 10%<排名≦20% | + | 10%<排名≦20% 12分 |
- | 20%<排名≦40% | + | 20%<排名≦40% 10分 |
- | 40%<排名≦60% | + | 40%<排名≦60% 8分 |
- | 60%<排名≦80% | + | 60%<排名≦80% 6分 |
- | 80%<排名 | + | 80%<排名 4分 |
(二):作者排名加權分數 | (二):作者排名加權分數 | ||
作者序 加權分數 | 作者序 加權分數 | ||
- | 1.第一作者 | + | 1.第一作者 4分 |
- | 2.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為指導教授時) 4分 | + | 2.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為指導教授時) 4分 |
3.共同第一作者依人數均分貢獻度 | 3.共同第一作者依人數均分貢獻度 | ||
+ | |||
第四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四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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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月18日 (四) 09:1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2.9.23 九十二學年度藥學研究所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 95.3.6 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研究所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 99.3.17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4.25 一0一學年度藥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12.17 一0二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4.09.23 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 105.03.07 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 105.04.01 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3.06 一0五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 106.03.17 一0五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0.03.11 一0九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 110.06.10 109學年度藥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0.8.11 110學年度高醫系藥字第1101102596號函公告
- 112.11.02 一一二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 112.11.09 一一二學年度藥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2.12.18 高醫院藥字第1121104255號函公告
第一條 名額依學務處當年度推薦人數之規定辦理。名額分配依各年級人數比例調整。 第二條 操行成績85分(含)以上,前一學期修課學分數至少3學分(已達畢業學分數者,不在此限),方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依照前一學期必修課程加權平均成績和發表論文計分,同分參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 計分方法 一、碩士生:學業成績(60%)及論文發表(40%)及其他學術表現,上學期限碩二及提早入學碩一生、下學期限碩一及提早入學碩二生申請。 二、博士生:學業成績(40%)及論文發表(60%)及其他學術表現,已達畢業學分數者,一律以論文分數核計。 三、研究論文需於修讀學位期間以本校藥學系名義發表,且指導教授須為通訊作者,且只能於論文發表當學年度提出獎學金申請使用,不得重覆使用。(檢附接受文件或抽印本) 四、論文發表評分,依每篇論文之[期刊排名加權分數]x[作者排名加權分數]後累加計算 (一):學術論文刊登期刊排名加權分數:國內外SCI期刊 最佳排名(百分位數) 加權分數 排名≦10% 14分 10%<排名≦20% 12分 20%<排名≦40% 10分 40%<排名≦60% 8分 60%<排名≦80% 6分 80%<排名 4分 (二):作者排名加權分數 作者序 加權分數 1.第一作者 4分 2.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為指導教授時) 4分 3.共同第一作者依人數均分貢獻度 第四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