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單位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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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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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28 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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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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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7 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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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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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8 9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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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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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11 98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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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4.06高醫教字第0991101529號函公布.doc|99.04.06高醫教字第099110152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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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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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31 99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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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1 99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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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104-1.doc|100.04.07 高醫教字第10011011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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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06 10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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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15 1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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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1015.pdf|101.04.18 高醫教字第101110101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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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09 10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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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07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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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626.doc|104.11.09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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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706教學單位增設調整與招生名額分配辦法.doc|105.07.06 104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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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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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20 10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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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025.docx|109.01.13 高醫教字第109110002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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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7 11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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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8 11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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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0015.docx|113.01.09 高醫教字第113110001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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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各系所自我檢視辦學績效,提升教學品質,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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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各系所自我檢視辦學績效,提升教學品質,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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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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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別等教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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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別等教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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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分配應考量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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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分配應考量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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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家社會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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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家社會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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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重點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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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重點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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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校整體資源(含財務狀況、會計成本)之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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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校整體資源(含財務狀況、會計成本)之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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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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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教學單位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或在職專班等,除須符合教育部「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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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教學單位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或在職專班等,除須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生師比值基準(如附表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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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條件標準」所訂生師比值基準(如附表一)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另應符合各學制班別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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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另應符合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基準(如附表二)、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如附表三),並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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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設立年限、師資結構條件規定(如附表二),並依照審核程序(如附表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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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核程序(如附表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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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學術條件規定(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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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學術條件規定(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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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學制每班招生名額數除依據教育部「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每班招生名額數規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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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學制每班招生名額數除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每班招生名額數規定(如附表六)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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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五)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各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分配與流用,應由本校招生名額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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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分配與流用,應由本校招生名額協調會考量院、所、系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如附表七)、最近一次系所評鑑結果、註冊率及錄取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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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會考量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基準(如附表六)、最近一次系所評鑑結果、註冊率及錄取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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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表現,並依據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計算方式(如附表八)及教學單位招生名額增減與停招參考標準(如附表九),適度增減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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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表現,並依據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計算方式(如附表七)及教學單位招生名額增減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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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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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附表八),適度增減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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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學單位連續兩年減招或因校務發展之需要,校方得規劃其整併、停招或裁撤,並經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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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學單位連續兩年減招或因校務發展之需要,校方得規劃其整併、停招或裁撤,並經系(所)務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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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由本校招生名額協調會於總量規模內會商招生名額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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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會議、教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由本校招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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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整併、減招、停招或裁撤之教學單位原聘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技術人員得依專長調整至相關系所;若無相關系所可茲調整,則依人事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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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協調會於總量規模內會商招生名額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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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與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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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整併、減招、停招或裁撤之教學單位原聘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技術人員得依專長調整至相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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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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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若無相關系所可茲調整,則依人事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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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與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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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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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28 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27 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1.08 9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3.11 98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4.06 高醫教字第0991101529號函公布
99.12.31 99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3.11 99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4.07 高醫教字第1001101104號函公布
101.01.06 10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3.15 1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04.18 高醫教字第1011101015號函公布
104.09.09 10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0.07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1.09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6號函公布
105.07.06 104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12.20 10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01.13 高醫教字第1091100025號函公布
112.11.27 11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12.28 11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01.09 高醫教字第113110001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各系所自我檢視辦學績效,提升教學品質,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別等教學單位。
第三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分配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國家社會發展之需要。
        二、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重點及特色。
        三、本校整體資源(含財務狀況、會計成本)之合理分配。
        四、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
第四條	教學單位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或在職專班等,除須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生師比值基準(如附表一)及
        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另應符合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基準(如附表二)、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如附表三),並依照
        審核程序(如附表四)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學術條件規定(如附表五)。
第五條	各學制每班招生名額數除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每班招生名額數規定(如附表六)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各系、
        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分配與流用,應由本校招生名額協調會考量院、所、系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如附表七)、最近一次系所評鑑結果、註冊率及錄取率等
        指標表現,並依據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計算方式(如附表八)及教學單位招生名額增減與停招參考標準(如附表九),適度增減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並
        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第六條	教學單位連續兩年減招或因校務發展之需要,校方得規劃其整併、停招或裁撤,並經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
        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由本校招生名額協調會於總量規模內會商招生名額配屬。
第七條	整併、減招、停招或裁撤之教學單位原聘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技術人員得依專長調整至相關系所;若無相關系所可茲調整,則依人事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與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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