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利學生輔導暨獎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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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re> | + | ::::::::112.09.28 11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媒體:1121103369.docx|112.10.11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3369號函公布]]</font> | |
- | 第1條 | + | <pre> |
- | + | 第1條 為照顧經濟不利學生,執行學習取代工讀的輔導機制,使其得以同時兼顧課業與生活所需,並依據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相關規定,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經濟不利生輔導暨獎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 |
- | 第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 + | 第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
- | + |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款。 | |
- | + | 二、指定用途捐贈款。 | |
- | + | 三、學校編列經費支應。 | |
- | 第3條 | + | 第3條 本校學生(不含在職專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於接受學習輔導後提出申請: |
- | + | 一、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 |
- | + | (一)低收入戶學生。 | |
- | + |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 |
- | + |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
- | + |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 |
- | + | 二、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 |
- | + | 三、原住民學生。 | |
- | + | 四、家庭突遭變故,且經校內審核通過之學生。 | |
- | + | 五、其他教育部認定身分,且經校內審核通過之學生。 | |
- | 第4條 申請學習輔導項目: | + | 申請者依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高低決定補助優先順序。 |
- | + | 第4條 申請學習輔導項目: | |
- | + | 一、學業輔導。 | |
- | + | 二、職涯學習與就業前輔導。 | |
- | + | 三、課外活動輔導協助。 | |
- | + | 四、國際研習輔導。 | |
- | 第5條 學習輔導申請流程與核發: | + | 五、證照/培訓考取輔導。 |
- | + | 第5條 學習輔導申請流程與核發: | |
- | + | 一、符合本辦法第3條申請資格者,得於公告時程內,檢附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向學務處或其他業管單位提出輔導及獎勵申請。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申請方式、核定名額與金額,將另行訂定相關原則,並經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後實施。如發現資格或證件有偽造或變造者,應繳回已發給之學習輔導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 | |
- | + | 二、各項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發放名額與金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並經由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審議後核發。 | |
- | + |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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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0月17日 (二) 09:05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7.07.12 106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2.18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375號函公布
- 112.09.28 11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10.11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3369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照顧經濟不利學生,執行學習取代工讀的輔導機制,使其得以同時兼顧課業與生活所需,並依據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相關規定,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經濟不利生輔導暨獎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款。 二、指定用途捐贈款。 三、學校編列經費支應。 第3條 本校學生(不含在職專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於接受學習輔導後提出申請: 一、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二、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三、原住民學生。 四、家庭突遭變故,且經校內審核通過之學生。 五、其他教育部認定身分,且經校內審核通過之學生。 申請者依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高低決定補助優先順序。 第4條 申請學習輔導項目: 一、學業輔導。 二、職涯學習與就業前輔導。 三、課外活動輔導協助。 四、國際研習輔導。 五、證照/培訓考取輔導。 第5條 學習輔導申請流程與核發: 一、符合本辦法第3條申請資格者,得於公告時程內,檢附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向學務處或其他業管單位提出輔導及獎勵申請。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申請方式、核定名額與金額,將另行訂定相關原則,並經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後實施。如發現資格或證件有偽造或變造者,應繳回已發給之學習輔導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 二、各項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發放名額與金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並經由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審議後核發。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