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5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5行: | 第5行: | ||
:::::::::[[媒體:105.9.20.docx|105.09.19 第1055100214號簽呈核定修正]] | :::::::::[[媒體:105.9.20.docx|105.09.19 第1055100214號簽呈核定修正]] | ||
:::::::::111.01.25 110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1.01.25 110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1.02.14-高醫心通字第1111100303號函公布: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docx|111.02.14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0303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11.02.14-高醫心通字第1111100303號函公布: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docx|111.02.14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0303號函公布]] |
+ | :::::::::112.08.22 112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2.09.06-高醫心通字第1121102942號函公布: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docx|112.09.06 高醫心通字第1121102942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1條 本中心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2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 |
- | + | 一、在本中心連續在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 |
- | + | 二、最近一學年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在全中心專任教師排名前50%或大於等於5.40分。。 | |
- | + | 第3條 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 |
- | + | 一、本中心所屬各中心初選: | |
- | + | 各中心依據前條遴選原則推舉1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佐證資料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 |
- | + | (一)教學評量分數。 | |
- | + | ||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 |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 | ||
(三)課程大綱。 | (三)課程大綱。 | ||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 |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 | ||
- | + | 二、本中心複選: | |
- | + | (一)複選委員由本中心中心會議代表組成。 | |
- | + | (二)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之口頭報告及提供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 |
+ | 三、複選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 ||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 ||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如教材創新及豐富性、多元教學方法或E化設備之運用…等)佔40%。 |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如教材創新及豐富性、多元教學方法或E化設備之運用…等)佔40%。 | ||
(三)課程大綱內容完整性佔10%。 | (三)課程大綱內容完整性佔10%。 | ||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如英語授課、特殊的教學策略、學生競賽得獎…等)佔30%。 |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如英語授課、特殊的教學策略、學生競賽得獎…等)佔30%。 | ||
- | + |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及學校該學年公告名額,以總得分排序選出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較優者為獲選教師。 | |
- | + | 第4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 |
- | + | 第5條 本細則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在2023年9月7日 (四) 14:01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5.07.13 104學年度第6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05.08.10 第1055100167號簽呈核定修正
- 105.09.05 105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05.09.19 第1055100214號簽呈核定修正
- 111.01.25 110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1.02.14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0303號函公布
- 112.08.22 112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2.09.06 高醫心通字第1121102942號函公布
第1條 本中心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中心連續在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最近一學年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在全中心專任教師排名前50%或大於等於5.40分。。 第3條 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本中心所屬各中心初選: 各中心依據前條遴選原則推舉1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佐證資料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一)教學評量分數。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 (三)課程大綱。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 二、本中心複選: (一)複選委員由本中心中心會議代表組成。 (二)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之口頭報告及提供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三、複選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如教材創新及豐富性、多元教學方法或E化設備之運用…等)佔40%。 (三)課程大綱內容完整性佔10%。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如英語授課、特殊的教學策略、學生競賽得獎…等)佔30%。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及學校該學年公告名額,以總得分排序選出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較優者為獲選教師。 第4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5條 本細則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