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2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0行: | 第10行: | ||
:::::::::[[媒體:1050002.doc|105.01.27 (105)高醫人社院字第1050002號函公布]] | :::::::::[[媒體:1050002.doc|105.01.27 (105)高醫人社院字第1050002號函公布]] | ||
:::::::::106.03.09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四次會議通過 | :::::::::106.03.09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四次會議通過 | ||
- | :::::::::[[媒體:基礎科學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改後).doc|106.03.21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font> | + | :::::::::106.03.21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 | :::::::::[[媒體:基礎科學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改後).doc|106.03.21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
+ | :::::::::111.11.28 111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2次會議通過 | ||
+ | :::::::::112.03.21 111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 ||
+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docx|112.07.04 (112)高醫心基字第1121102167號函公布]] | ||
+ | |||
+ | </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
- | + |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本校專任教師五至七名,以及學生代表一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 | |
- | + | 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並得連任。 | |
- | + |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 |
- | + |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
- | + | ||
- | + | ||
- | + | ||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 ||
- | (二) | + | (二) 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思考推論領域」、「環境與科學領域」、「跨域融通領域」和「基礎程式課程」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 |
- | + | 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 |
- | (三) | + | (三) 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微積分」、「普通物理學」及「普通物理學實驗」課程之架構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
- | + | (四) 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惟前款決議事項陳報該開課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 | |
- | (四) | + | 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 |
- | + | 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 |
- | + |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 |
- | + | 六、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23年8月14日 (一) 12:46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1.09.1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
- 101.11.0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12.28 (10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8號函公布
- 103.09.11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通過
- 103.10.23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11.10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7號函公布
- 104.12.31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
- 105.01.20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 2 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5.01.27 (105)高醫人社院字第1050002號函公布
- 106.03.09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四次會議通過
- 106.03.21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106.03.21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111.11.28 111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2次會議通過
- 112.03.21 111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 112.07.04 (112)高醫心基字第1121102167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本校專任教師五至七名,以及學生代表一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 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並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 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思考推論領域」、「環境與科學領域」、「跨域融通領域」和「基礎程式課程」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 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三) 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微積分」、「普通物理學」及「普通物理學實驗」課程之架構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四) 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惟前款決議事項陳報該開課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 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