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教育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2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2行: 第2行: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媒體: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doc|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font>
+
:::::::::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
 +
:::::::::112.03.23  111學年度醫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12.6.28 高醫系醫字第1121101986號函公布.doc|112.6.28 高醫系醫字第1121101986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為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並研擬規劃醫學課程,進而提升教學與研究品質,依據醫學
+
第1條 為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並研擬規劃醫學課程,進而提升教學與研究品質,依據醫學院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院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一、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提昇教師專業素養。
-
        一、進行醫學教育中、長程發展規劃,並執行、管考及追蹤落實。
+
      二、研擬規劃醫學教育課程、推動教材創新與品質提昇。
-
        二、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提昇教師專業素養。
+
      三、推動醫學教育研究。
-
        三、整合及改革醫學課程、研擬規劃醫學教育學程、推動教材創新與品質提昇。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四、推動醫學教育研究。
+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二、得視需要另置副主任、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
+
第4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
        二、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
第6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第五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pre>
</pre>

在2023年6月29日 (四) 09:45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
112.03.23 111學年度醫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6.28 高醫系醫字第112110198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並研擬規劃醫學課程,進而提升教學與研究品質,依據醫學院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提昇教師專業素養。
       二、研擬規劃醫學教育課程、推動教材創新與品質提昇。
       三、推動醫學教育研究。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得視需要另置副主任、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第6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