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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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協助規劃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1條 本校為協助規劃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第2條 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第2條 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1至15人,校內委員由教務長、產學長及小港醫院院長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另由主任委 員推薦。置總幹事一人,由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計畫辦公室執行秘書兼任之,綜理會議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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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
在2023年6月28日 (三) 16: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
- 112.06.28 高醫產學字第1121102111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協助規劃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1至15人,校內委員由教務長、產學長及小港醫院院長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另由主任委 員推薦。置總幹事一人,由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計畫辦公室執行秘書兼任之,綜理會議召開。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年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