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楨民醫師文藝創作獎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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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0.11.28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
- | + | :::::::::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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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
- | + | :::::::::[[媒體:1021100613.doc|102.03.04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613號函公布]] | |
- | + | :::::::::102.03.25 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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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2.05.17 一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務會議通過廢止 | |
- | + | :::::::::[[媒體:1121101735-.doc|112.05.30 高醫心通字第1121101735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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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為推廣本校藝文教育,獎勵優良文藝創作,及紀念孫楨民醫師之精神永存高醫,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經費來源:由已故孫楨民醫師家屬捐贈本校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每年孳生利息支付。 | |
- | + | 三、受理時間:每年三至五月實施。 | |
- | + | 四、評審方式:評審由本校聘請國內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之。 | |
- | + | 五、主辦單位:人文社會科學院。 | |
- | + | 六、本要點依據左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參選資格為本校在學學生。 | |
- | + | (二)獎勵類別:得分新詩、小說、散文、書畫等。 | |
- | + | (三)獎勵方式:各類取前三名及佳作三名,頒予獎金及獎狀,以資鼓勵。 | |
+ | 如未能達到應有之水準時,則該組該次之獎項從缺。 | ||
+ | 七、其他事項: | ||
+ | (一)各類作品須為最近五年內完成且未曾獲其他獎項。 | ||
+ | (二)前述入獎作品如有抄襲或違反著作權者,除追回獎金及獎品外,三年內不得再參加徵選。 | ||
+ | (三)入選作品著作權歸屬,授權本校統籌辦理。 | ||
+ | 八、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自公告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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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6月6日 (二) 08:44的目前修訂版本
- 87.03.27八十六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
- 87.04.14(87)高醫法字第O二一號函頒布
- 90.11.28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 91.02.25(九一)高醫學法字第00二號函頒布
-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3.04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613號函公布
- 102.03.25 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5.01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307號函公布
- 112.05.17 一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務會議通過廢止
- 112.05.30 高醫心通字第1121101735號函公布
一、為推廣本校藝文教育,獎勵優良文藝創作,及紀念孫楨民醫師之精神永存高醫,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由已故孫楨民醫師家屬捐贈本校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每年孳生利息支付。 三、受理時間:每年三至五月實施。 四、評審方式:評審由本校聘請國內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之。 五、主辦單位:人文社會科學院。 六、本要點依據左列規定辦理: (一)參選資格為本校在學學生。 (二)獎勵類別:得分新詩、小說、散文、書畫等。 (三)獎勵方式:各類取前三名及佳作三名,頒予獎金及獎狀,以資鼓勵。 如未能達到應有之水準時,則該組該次之獎項從缺。 七、其他事項: (一)各類作品須為最近五年內完成且未曾獲其他獎項。 (二)前述入獎作品如有抄襲或違反著作權者,除追回獎金及獎品外,三年內不得再參加徵選。 (三)入選作品著作權歸屬,授權本校統籌辦理。 八、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自公告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