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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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院組織規程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3%C4%BE%C7%B0%7C%B2%D5%C2%B4%B3W%B5%7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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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89.03.10(89)高醫校法(二) 字第00三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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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三號函公布.doc|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三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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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0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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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0號函公布.doc|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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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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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3號函公布.doc|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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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1.3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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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01.3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1號函公布.doc|94.01.3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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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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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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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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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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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8.30高醫院藥字096000726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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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8.30高醫院藥字0960007264號函公布.doc|96.08.30高醫院藥字096000726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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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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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03 101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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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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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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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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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583.doc|102.03.05 103 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58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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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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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26 102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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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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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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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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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3745.docx|103.11.17 103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374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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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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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設置辦法_修正後條文_1080703.docx|108.07.03 107 高醫院藥字第108110216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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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藥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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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6 111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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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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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30 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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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香粧品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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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藥學院設置辦法_1120601.docx‎|112.06.01 高醫院藥字第108110216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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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臨床藥學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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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學系之學程其開設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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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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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得設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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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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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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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
+
     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第3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國際」及「綜合」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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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
+
     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
+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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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主
+
 
-
        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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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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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
     一、藥學系(學士班、碩士班、臨床藥學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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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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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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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組組長。
+
     三、香粧品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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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學系所專任教師遴選之。(藥學系4名、香粧品學系2名、天
+
     四、各學系之學程其開設辦法另訂之。
-
            然藥物研究所1名、臨床藥學研究所1名),委員遴選辦法由各學系所另定之。
+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兩學程: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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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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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第5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一、院務發展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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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
第6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
-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
     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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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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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合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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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設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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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學位學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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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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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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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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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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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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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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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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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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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及各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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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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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遴選之。(藥學系5名、香粧品學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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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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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藥物研究所2名、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合推1名),委員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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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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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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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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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院務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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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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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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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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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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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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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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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設系、所、學位學程會議,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及該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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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學程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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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學程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學位學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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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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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學位學程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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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其設置辦法或要點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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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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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6月5日 (一) 09:22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三號函公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0號函公布
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3號函公布
94.01.3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1號函公布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30高醫院藥字0960007264號函公布
101.10.03 101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05 103 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583號函公布
103.06.26 102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17 103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3745號函公布
108.07.03 107 高醫院藥字第1081102169號函公布
111.12.26 111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3.30 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06.01 高醫院藥字第1081102169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
     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3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國際」及「綜合」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
     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4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藥學系(學士班、碩士班、臨床藥學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二、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三、香粧品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各學系之學程其開設辦法另訂之。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兩學程: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

第5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6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
     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合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
     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學位學程主任
     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第7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遴選之。(藥學系5名、香粧品學系2名、
       天然藥物研究所2名、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合推1名),委員遴選辦法
       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另定之。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8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9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設系、所、學位學程會議,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及該系、所、
     學位學程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
     、學位學程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學位學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學位學程聯席會議。

第10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其設置辦法或要點另訂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