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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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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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12.26 111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112.03.30 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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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
- | + | 第2條 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 | |
- | + | 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第3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國際」及「綜合」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 | |
- | + | 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 |
- | + | ||
- | + | 第4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 |
- | + | 一、藥學系(學士班、碩士班、臨床藥學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 |
- | + | 二、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 |
- | + | 三、香粧品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 |
- | + | 四、各學系之學程其開設辦法另訂之。 | |
- | + |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兩學程: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 | |
- | + | ||
- | + | 第5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
- | + | ||
- | + | 第6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 | |
- | + | 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 |
- | + |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 |
- | + | 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 |
- | + | 本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合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 | |
- | + | 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學位學程主任 | |
- | + | 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 |
- | + | ||
- | + | 第7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 |
- | + |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 |
- | + |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及各組組長。 | |
- | + |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遴選之。(藥學系5名、香粧品學系2名、 | |
- | + | 天然藥物研究所2名、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合推1名),委員遴選辦法 | |
- | + | 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另定之。 | |
- | + |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
- | + | ||
- | + | 第8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
- | + | 一、院務發展計畫。 | |
- | + |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 |
- | + |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 |
- | + |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 |
- | + |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 |
- | + |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
+ |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 ||
+ | |||
+ | 第9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設系、所、學位學程會議,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及該系、所、 | ||
+ | 學位學程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 | ||
+ | 、學位學程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學位學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
+ | 。 | ||
+ |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學位學程聯席會議。 | ||
+ | |||
+ | 第10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其設置辦法或要點另訂定之。 | ||
+ | |||
+ | 第11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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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6月5日 (一) 09:22的目前修訂版本
-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三號函公布
-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0號函公布
- 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3號函公布
- 94.01.3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1號函公布
-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8.30高醫院藥字0960007264號函公布
- 101.10.03 101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3.05 103 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583號函公布
- 103.06.26 102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11.17 103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3745號函公布
- 108.07.03 107 高醫院藥字第1081102169號函公布
- 111.12.26 111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2.03.30 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2.06.01 高醫院藥字第1081102169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 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3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國際」及「綜合」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 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4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藥學系(學士班、碩士班、臨床藥學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二、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三、香粧品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各學系之學程其開設辦法另訂之。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兩學程: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 第5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6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 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合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 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學位學程主任 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第7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遴選之。(藥學系5名、香粧品學系2名、 天然藥物研究所2名、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合推1名),委員遴選辦法 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另定之。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8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9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設系、所、學位學程會議,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及該系、所、 學位學程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 、學位學程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學位學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學位學程聯席會議。 第10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其設置辦法或要點另訂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