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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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11 10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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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保健服務,推廣學校健康教育,改善學校環境衛生,並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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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保健服務,推廣學校健康教育,改善學校環境衛生,並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設置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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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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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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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之審議、督導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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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校衛生保健服務工作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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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校衛生教育與健康輔導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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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校環境衛生之督導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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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全校餐廳、飲用水之衛生督導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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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有關全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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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學生事務長為副召集人,教務長、總務長、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主任、學務處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與衛生保健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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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教學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就熱心本校衛生及具專業知識之人員聘任2至4人及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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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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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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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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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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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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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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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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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之審議、督導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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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校衛生保健服務工作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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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校衛生教育與健康輔導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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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校環境衛生之督導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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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全校餐廳、飲用水之衛生督導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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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有關全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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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學生事務長為副召集人,教務長、總務長、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學務處心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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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商輔導組與衛生保健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就熱心本校衛生及具專業知識之人員聘任2至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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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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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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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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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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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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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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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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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6月1日 (四) 17:32的目前修訂版本

83.11.22(83)高醫校法字第099號函公布
99.03.24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1994號函公布
103.09.11 10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0.13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166號函公布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5.29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1696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保健服務,推廣學校健康教育,改善學校環境衛生,並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設置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全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之審議、督導與考核。
   (二)全校衛生保健服務工作之推動。
   (三)全校衛生教育與健康輔導之推廣。
   (四)全校環境衛生之督導與改進。
   (五)全校餐廳、飲用水之衛生督導與改進。
   (六)其他有關全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
三、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學生事務長為副召集人,教務長、總務長、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主任、學務處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與衛生保健組組長、
    體育教學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就熱心本校衛生及具專業知識之人員聘任2至4人及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五、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八、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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