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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7.08.16 10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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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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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5.26 110學年度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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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本校資本支出預算若未能於該學年度內執行完成時,為使資本支出預算得以繼續推動並使用原編列之預算,特訂定本辦法。 | ||
+ | 第2條 當學年度之資本支出預算應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執行完成為原則,學年度結束應停止當學年度之採購程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繼續執行使用原 | ||
+ | 編列之預算: | ||
+ | 一、業經完成決標之資本支出,且無法於當學年度結束日前完成驗收入帳者。 | ||
+ | 二、當學年度結束尚未完成決標,且未於次一學年度編列相同預算,具特殊原因經檢討有必須繼續執行之資本支出預算。 | ||
+ | 前項資本支出預算執行期間跨兩學年度以上者,得申請資本支出預算保留,以其最後一學年度為認定基準。 | ||
+ | 第3條 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之申請程序: | ||
+ | 一、填報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申請表。 | ||
+ |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由採購單位彙總填報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申請表,並陳請校長核准。 | ||
+ |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由原提出資本支出預算之單位填報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申請表,及詳述保留繼續使用之原因,並陳請校長核准。 | ||
+ | 第4條 每年6月10日前預估填報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申請表,核准後送交會計室,經會計室彙總相關資料後於6月30日前函報董事會核備,以繼續執行原編列之預算。 | ||
+ | 經核准保留繼續使用之資本支出預算應於次一學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必要時得循原程序再申請延長一學年,逾期不得再保留及使用。 | ||
+ | 第5條 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公民營機構等外部計畫,其經費之使用及保留依補助或合作單位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
+ | 第6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辦法,由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另訂之。 | ||
+ |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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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5月31日 (三) 16: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7.08.16 10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7.10.25 第18屆第32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10.31第18屆第45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08.12.05高醫會字第1081104179號函公布
- 111.05.26 110學年度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 111.06.23第19屆第28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1.06.27高醫會字第1111102548號函公布
- 112.03.30 11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5.25第19屆第38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2.05.31高醫會字第1121101820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資本支出預算若未能於該學年度內執行完成時,為使資本支出預算得以繼續推動並使用原編列之預算,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當學年度之資本支出預算應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執行完成為原則,學年度結束應停止當學年度之採購程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繼續執行使用原 編列之預算: 一、業經完成決標之資本支出,且無法於當學年度結束日前完成驗收入帳者。 二、當學年度結束尚未完成決標,且未於次一學年度編列相同預算,具特殊原因經檢討有必須繼續執行之資本支出預算。 前項資本支出預算執行期間跨兩學年度以上者,得申請資本支出預算保留,以其最後一學年度為認定基準。 第3條 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之申請程序: 一、填報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申請表。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由採購單位彙總填報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申請表,並陳請校長核准。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由原提出資本支出預算之單位填報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申請表,及詳述保留繼續使用之原因,並陳請校長核准。 第4條 每年6月10日前預估填報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申請表,核准後送交會計室,經會計室彙總相關資料後於6月30日前函報董事會核備,以繼續執行原編列之預算。 經核准保留繼續使用之資本支出預算應於次一學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必要時得循原程序再申請延長一學年,逾期不得再保留及使用。 第5條 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公民營機構等外部計畫,其經費之使用及保留依補助或合作單位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6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資本支出預算保留及使用辦法,由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另訂之。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